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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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根据我国新时代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工作要点中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2、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强化人权保障、深化犯罪治理、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意义,持续转变执法司法理念,不断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进一步完善配合制约机制,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
3、政策,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宽严相济,坚持必要适度、保障诉讼,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羁押标准,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作出审查起诉决定以及裁量监禁刑。对于轻罪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者等,应当慎重逮捕、起诉、羁押。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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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推进 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 司法 政策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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