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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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
2、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是指具有国家规定有关资质,参与全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从业行为,是指上述企业参与依法招标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省级地方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实施全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
3、信用评价,指导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相关工作。第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相关工作。第八条地方铁路项目建设(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所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做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地方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管理范围内地方铁路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
4、原则,依据各自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一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建的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动态评价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对其信用等级重新核定,并实时公布评价结果。第十二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投标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从业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
5、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第十四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IOO分。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按照评定标准(见附件1、2、3)进行扣分。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按照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4)执行。第十五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W1.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并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十六条地方铁
6、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包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包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或者通报、决定等;(二)建设(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裁判文书及审计意见;(五)有关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七条建设(招标)单位负责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者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分别对其设计和施工进
7、行信用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初步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行为初步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对本年度组织初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招
8、标)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履约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S)其他行为评价。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四)设区的市级评价。其他行为被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设区的市级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发现需要调整或者补充评价内容的,应当对调整或者补充的内容进行说明,审核期不超过30日。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评价。省级质
9、量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六)省级综合评价。其他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部评价工作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第十九条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建设(招标)单位的评价结果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10、对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开展动态评价,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其定为D级的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第二十一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公示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二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初次从业(初次履约)15日内,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家或者其他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
11、部门评价结果确定。无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区、市)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可以按照A级对待;若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参照相关省(区、市)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从业确定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每年度公布实际参与信用评价的单位,未参与的单位不予公布。第四章评价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为A
12、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地方铁路从业单位,可以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建设(招标)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账,按时对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用
13、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附件:1.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 .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 .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4 .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1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T1.SJD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T1.SJ1.-DT1.SJ1.-I-I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直接定为
14、D级T1.SJ1-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T1.SJ1-1-3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投标或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T1.SJ1-1-4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直接定为D级T1.SJ1-1-5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T1.SJ1-1-6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的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次T1.SJ1-1-7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直接定为D级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T1.SJ1-2T1.SJ1-2-1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40分/次T1.SJ1
15、-2-2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30分/次T1.SJ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20分/次T1.SJ1-2-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因评标时间过长,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T1.SJ1-2-5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废标而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10分/次因投标人原因废标,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字、盖章,修改了“投标文件附录表”数据,无法定代表人证明等。T1.SJ1-2-6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的10分/次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T1.SJ1-2-7非招标人原因放弃投标,
16、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的10分/次T1.SJ1-2-8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的10分/次T1.SJ1-2-9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的10分/次1.SJ1-2-10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10分/次因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谈判原因除外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T1.SJ2)注重失信行为T1.SJ2-1-1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直接定为D级T1.SJ2-1-2将中标合同转让或转包直接定为D级(行为代码T1.SJ2-1)T1.SJ2-1-3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分包直接定为D级T1.SJ2-1-4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20分/次T1.SJ2-1-5分包工程再次
17、分包20分/次不含劳务分包T1.SJ2-2-1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12分/人次T1.SJ2-2-2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6分/人次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T1.SJ2-2)T1.SJ2-2-3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的5分/人次T1.SJ2-2-4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6分/人次T1.SJ2-2-5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12分/人次T1.SJ2-2-6未按要求设置现场配合机构的5分/次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T1.SJ2-3)T1.SJ2-3-1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18、的12分/次T1.SJ2-3-2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的10分/次T1.SJ2-3-3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的10分/次T1.SJ2-3-4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10分/次T1.SJ2-3-5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时参加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6分/次T1.SJ2-3-6专业接口问题未及时处理的1分/次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T1.SJ2-3-7未及时进行技术交底、现场交桩的,或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1分/次T1.SJ2-3-8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1分/次成果质
19、量(满T1.SJ2-4-1对工程质量、安全特别重大事故负有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别扣40分、30分。30-40分/起T1.SJ2-4-2对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负有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别扣30分、20分。20-30分/起T1.SJ2-4-3对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负有全部、主要、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别扣30分、20分、15分、10分。10-30分/起T1.SJ2-4-4对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负有全部、主要、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5-20分/起T1.SJ2-4-5因勘察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的10分/次
20、T1.SJ2-4-6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分/次分30,扣元力止。行为代码T1.SJ2-4T1.SJ2-4-7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的,或者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意见的5分/次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T1.SJ2-4-8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5分/次T1.SJ2-4-9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的5分/次1.SJ2-4-10因勘察深度不够,地质出现重大变化,发生I类变更设计3分/次T1.SJ2-4-11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发生I类变更设计的,每起扣10分;再次发生I1.类变更设计的,每起扣2分。2-10分/
21、次T1.SJ2-4-12因勘察深度不够、设计漏项或错误,发生I类变更设计的,或与其它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虚报I类变更设计的,或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I类变更设计的5分/次1.SJ2-4-13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变更设计文件的1分/次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T1.SJ2-5-1在设计或变更设计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的30分/次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完为止。行为代码T1.SJ2-5)T1.SJ2-5-2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的30分/次T1.SJ2-5-3地质勘察时间滞后或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的20分/次T1.SJ2-5-4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或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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