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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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已经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1997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臼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责任第三章植树造林第四章林木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
3、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护林、造林、育林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实行林草长制。建立林草长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科学划定林草长责任区域,明确各级林草长保护和发展森林、林木资源的职责。各级林草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草长制组织实
4、施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责任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二)贯
5、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林业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三)组织森林资源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地林业保护和建设方案;(五)组织开展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林木林地经营方案,对林木林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测;(六)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主要林种,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工作;(七)指导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A)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
6、、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林地,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经营者保护森林、林木、林地和发展林业生产。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营造者负责管护。第十一条因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到户的国有公益林,由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并与承包者签订林木承包保护责任书。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者应当履行林木管护义务,承担
7、林地保护责任。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管护者签订林木保护责任书。第十二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木管护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明确护林职责,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护林员管理水平,保障护林员劳动报酬,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实行林木保护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划分护林责任区,开展护林联防工作。第十三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巡护森林、林地;(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三)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
8、(四)劝阻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五)协助林业管理机构巡查林业保护设施。第三章植树造林第十四条每年春季和秋季为本州植树造林季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安排植树造林活动。州、县(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安排各单位义务植树的地点和任务,并对植树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第十五条本州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将本单位人数据实统计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并按照绿化委员会划定的区域,负责植树造林并保证成活率。第十六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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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 自治州 林木 保护 条例 202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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