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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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8号)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3日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5月10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
2、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改
3、造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方便群众、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使用计量器具、环境卫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跨门槛经营
4、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贸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多种投资形式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农贸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
5、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编制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计划编制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一条新建农贸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
6、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确需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
7、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气、消防、监控、食品安全检测、卫生消杀、疫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二)不同功能区域设备设施标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农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建、改建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本条例实施前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8、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按照市场建设规范升级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本市城市建成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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