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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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为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实践编制而成。本规范仅限于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本规范共8章165条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组织和人员;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本规范批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范例体格式审查人: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3.1 监理单位33.2 监理机构43.3 监理人员54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74.1 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74.2 主要工作制度7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9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9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9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116.1 开
3、工条件的控制116.2 工程质量控制116.3 工程进度控制176.4 工程投资控制20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246.6 工程设计变更246.7 信息管理257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278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88.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288.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28附录A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29A.1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29A.2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29附录B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31B.1 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31B.2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主要内容31附录C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33C.1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33C.2 工程监理
4、月报编写提纲及内容33C.2 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提纲及内容34C.3 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内容35C.4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36附录E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38E. 表格说明38E.2 表格使用说明38E. 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38标 准 用 词 说 明661 总 则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
5、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1.0.3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1.0.4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1.0.5 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1.0.6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1 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6、规和规章。2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3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1.0.7 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1.0.8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水土保持工程(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
7、、生物等综合防治措施的统称。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2.0.2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units)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0.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Engineers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er)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2.0.4 巡视检验(Inspection visits)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
8、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2.0.5 旁站监理(Site supervision)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试验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工程,实施的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2.0.6 跟踪检测(Tracking detection)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2.0.7 平行检测(Parallel testing)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2.0.8 监理报告(Report of
9、the Commissioner)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总称。监理月报的格式参见附录C。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1.2 不同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含有100万立方米以上淤地坝的小流域坝系工程,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由
10、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依照水土保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3.1.4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2 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合伙经营者。3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4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3.1.5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展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及
11、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3.1.6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3.1.7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的工程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3.1.8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3.1.9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建设单位。3.1.10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由联营体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3.1.11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
12、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3.1.12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3.2 监理机构3.2.1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3.2.2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
13、所做出指示的决定。3.2.3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1 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3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4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5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6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7 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8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9 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0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11 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12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3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3.2.
14、4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3.2.5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3.2.6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3.2.7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3.3 监理人员3.3.1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 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
15、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2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3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的资料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4 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苗木、籽种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5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6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3.3.3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
16、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5 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6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7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8 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9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档案资料。其中,第1、2、3、6款不能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行其职权。3.3.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
17、责: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4 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5 主持工地例会和工地专题会议。6 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监理文件。8 检验和认定单元工程质量,参与工程质量评定。9 审核工程量。10 审查付款凭证。11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2 组织分部工程和阶段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3 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14 及时向
18、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3.3.5 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1 核定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2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3 核实工程计量结果。4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5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6 担任旁站监理工作。3.3.6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4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
19、作方法4.1.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3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6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7 实施监理工作。8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9 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 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1 结算监理费用。12 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4.1.2 施工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
20、测、平行检测等。4.1.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4.1.4 监理人员应对淤地坝、拦渣坝(墙、堤)、渠系、道路、泥石流防治及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4.1.5 监理人员可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进行巡视检验。4.2 主要工作制度4.2.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申请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或审批。4.2.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监理
21、机构应对进场的原材料、苗木、籽种、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4.2.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一分部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4.2.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按合同约定,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支付。4.2.5 工地会议制度。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各方参加并签字,形成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工地会议可采
22、取以下几种会议形式: 1 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之前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个别工程还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可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介绍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等情况进行评述。3)建设单位对工程用地、占地、临时道路、工程支付及开工条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说明。4)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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