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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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宪政办(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羌各单位: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褪细则?己经2022年5月23日市政府笫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13日住燃气钟理条例实施细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瓶装燃气事业发展,加强瓶装燃气管理,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芜司fK,例(以下简称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瓶装燃气相关监管职况的部门.精装燃气经莒企业、瓶装燃气从业人员、机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笫三条胭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械装燃气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参数要求,建立本单位的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瓶装燃气的,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瓶装燃气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管理措施,实现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和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时联通。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四条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
3、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核发管理区域内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条瓶装燃气经营实行实名制销售,居民用户应当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燃气,提供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居民用户应当凭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购买
4、瓶装燃气,提供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用户首次购气开户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登记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用气地址、非居民用户单位名称等信息,将用户信息录入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已登记用户再次购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核对购气用户信息。第三章运输与配送第七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委托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瓶装燃气,运输车辆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第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瓶装燃气应当严格遵守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第九条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
5、经营企业指派配送人员,将用户预订的瓶装燃气直接送给用户。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第十条配送人员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充装站或者供应站,不得在自有或者租用房屋、车库(车位)、运输或者配送车辆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气瓶。第十一条配送人员应当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检查后应当填写安全检查表单,纸质记录单一式两份,用户和企业各留一份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电子记录单由企业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用户可拍照留存。第十二条配送人员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端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
6、用气规定的,应当向用户开具隐患告知单,并及时协助用户按照要求改正。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下列隐患内容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一)燃气器具、燃气器具连接管、气瓶、调压器泄漏;(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热水器无烟道或者烟道安装不规范;(三)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源;(四)软管破损、接三通、中间有接头、无管卡、暗埋、超期使用等;(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地上密闭房间、瓶组气化站等应当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气场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或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定期检验及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超过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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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瓶装 燃气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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