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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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宗(2022)52号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省民族宗教厅研究制定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2022年5月31日福建省宗教活动
2、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丁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福建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捐赠票据的印制、调拨、申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厅)负责全省宗教活
3、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的统一管理,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捐赠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捐赠票据由省民族宗教厅统一印制,并套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票据监制章。第六条省民族宗教厅将捐赠票据和配套使用的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领用证)、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捐赠票据证书调拨单(以下简称调拨单)分配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并填写调拨单,作为出库、记账、统计等凭据。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将捐赠票据、领用证分配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并填写调拨单,作为出库、记账、统计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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