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9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驻闽各部队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前期我省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以下简称“省互认平台”)建设基础上,深化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现将福建省医疗
2、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卫健委联系人:医政管理处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传真:0591-87845009邮箱:fjwjwyzc2省医保局联系人:稽查处郑春梅联系电话:0591-86312950,传真:0591-86312971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联系人:张子谦联系电话:0510-85537346,传真:05系-85551217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2022年7月8日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
3、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
4、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及其子平台一一省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以下简称“省互认平台”)的建设功能指引要求,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
5、、共享调阅。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
6、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共享互认。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第三章互认规则第十一条省卫健委委托省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和省临床检验中心,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的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省卫健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进行调整;根据临床工作需要,制定互认项目的互认期,并适时调整。第十二条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
7、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第十三条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条件:(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参加并完成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37号)的项目;(二)技术操作规范,图像处理按诊断的需要进行后处理,图像质量清晰,符合诊断要求,病人基本信息及检查日期准确;(三)医学影像检查的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的要求,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四)普通的影像报告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疑难病例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医疗保障 中国人民 解放军 无锡 联勤 保障 中心 卫勤处 关于 印发 医疗机构 检查 检验 结果 管理 实施方案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7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