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还是不生?两届美国最高法院相隔50年激辩堕胎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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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还是不生?两届美国最高法院相隔50年激辩堕胎权导言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多数意见做出了支持罗伊的判决,宣布堕胎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同时宣布得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因为其过分限制了妇女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很快,这一判决便引发了一场政治与宪法中的“海啸”,甚至可以说,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从没有一个判例像“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这样,在整个美国社会中引起如此广泛和持久的对立。事实上,在堕胎这个问题上,美国人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些人坚持认为,生命在受孕时就已经存在,堕胎会结束一个无辜的生命。另一些人则坚称,对
2、堕胎的任何管制都侵犯了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以及阻碍妇女实现完全的平等。还有一些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允许堕胎,但对堕胎应当进行何种程度的限制,他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这些争论给美国政治文化造成的困扰,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近来,密西西比州要求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一项法律的合宪性,该法律总体上禁止怀孕15周后的堕胎(除非在医疗紧急情况或胎儿严重异常的情况下,如果已确定未出生的人的胎龄可能大于十五周,任何人不得对未出生的人故意地实施或诱导实施堕胎)。在为这项法律辩护时,该州的主要论点是,联邦最高法院应该重新考虑并推翻“罗伊案和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再次允许各州按照其公民的意愿来管理堕
3、胎。以此为契机,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这意味着,堕胎合法性的问题将留给美国各州自行应对,消息一出,顿时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生还是不生?这一问题在“计划生育长期作为基本国策的中国语境下,或许呈现出的是全然不同的样貌。有关“堕胎是否是一种权利的讨论,于国人而言也是陌生的。“本文特此提炼出两次判决最核心的菁华,尝试对比呈现出法律论证和辩论说理的魅力,同时希望这一个关于自由、权利和法治的启蒙性话题,能够进入更多读者的视野。*注:为方便阅读,我们将“罗伊诉韦德案”和最新判决的少数意见简称为【正方工将最新判决的多数意见简称为【反方】。Ol推翻先例的合理性遵循先例被
4、认为是美国法治的基石。因此,此次美国最高法院推翻此前的罗伊诉韦德案(以下简称“Roe案”),不得不讨论的问题之一就在于推翻先例的合理性。【反方】DobbsV.Jackson中的多数意见遵循先例并不是,不可抗拒的命令”在有些情况下,先例应被推翻,而Roe案便是其中之一。CaSey案(该案进一步肯定了Roe案的立场)的主导意见所依据的原则遵循先例原则,并没有迫使人们无休止地坚持Roe案所涉对司法权力的滥用。ROe案从一开始就大错特错。该案推理十分薄弱,这一判决已经产生了破坏性的后果。ROe案和CaSey案远没有促成堕胎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的解决,反而激起了争论,加深了分歧。Roe案里犯了严重的错误,且
5、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上述所说,在Roe案里宪法意义上的法律分析远远超出了各种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任何合理解释的范围;同时,Roe案所指代的宪法规定也十分模糊。推翻Roe案和Casey案并不会颠覆实质性信赖利益传统的信赖利益是在“十分精确的事先预期成为明显的必然”之时产生,而堕胎行为通常是“无计划的活动”,且”生育计划几乎可以使人立即考虑到任何突然恢复的州禁止堕胎的权力”。由于无法找到传统意义上的信赖利益,Casey案的占主导地位的意见呈现出一种更无形的信赖利益形式。它写道:“人们基于对在避孕失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堕胎的信赖而结成亲密关系,并作出了决定他们对自身看法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的选择”。并指出“
6、妇女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已经被她们对自身生育生活的控制能力所推动但本法院没有能力评估“关于国民心理的概括性断言”。因此,CaSey案的信赖利益概念在我们的判例中几乎找不到支持。【正方】DObbSV.Jackson中的少数意见最近的发展都没有削弱或质疑这些先例。几十年来,Roe案和CaSey案已经成为了本国的法律,形成了妇女在意外怀孕时对她们的选择权的期待。妇女在建立她们(与别人)的关系和规划她们的生活时,都依赖于是否可以(选择)堕胎。Roe案与CaSey案为平衡这一相冲突的利益而构建的法律框架已被证明在全国各地的法院里是可行的。无论是法律还是事实方面,没有任何依据,特别是没有任何
7、重大的法律或事实的变化,来支持推翻半个世纪以来的先例O法庭不能仅仅认为,先例错误”就推翻它。如果没有“特别的辩护理由“,即使是宪法判决,法庭也不能随意推翻。法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才能推翻一个较早的决定,而非仅仅认为“先例错误就推翻它。根据传统的遵循先例原则,多数意见没有特别的理由证立Roe案和Casey案造成了的损害,多数意见认为必须推翻遵循先例原则仅仅是由于:他们认为Roe案和CaSey案极其错误。仅仅基于新法官的新观点而推翻先例,是用法官之法代替了法律,可能会使人怀疑法庭对法律原则的忠诚。02是否存在堕胎权ROe案中,女性堕胎的权利并没有直接被作为堕胎权加以讨论,而是以其内含于隐私权的方式论
8、证了女性对于避孕、生育等问题的选择自由。Dobbs案判决书中的多数意见批判了这一迂回式的论证,认为宪法并没有提到堕胎权,也未规定隐私权。【正方】RoeV.Wade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侵犯了孕妇选择终结妊娠的权利。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利法案或它的伴影所保障的个人隐私、婚姻隐私、家庭隐私和性隐私或者第九修正案保障的由人民保留的权利中发现上述权利。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本院的一系列判决已经承认了隐私权,或者在宪法之下存在隐私区域,上述判决最早可追溯至Botsford案。本院或者个别大法官认为隐私权植根于第一修正案、第十四和第五修正案、权利法案的伴影、第九修正案或者
9、第十四修正案第一部分保障的自由。这些判决表明只有基本的或者隐含于法定自由之中的个人权利才被个人隐私所保障。它们也同样表明隐私权可扩展至婚姻活动、生育、避孕、家庭关系和子女养育等领域。不管能否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或者第九修正案中的人民保留的权利中发现隐私权,也不管其能否限制州的行为,隐私权都足够广泛并包含孕妇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反方】DobbsV.Jackson宪法没有赋予堕胎的权利,监管堕胎的权力应当被交还给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在解释第十四修正案提到的“自由”的含义时,我们必须警惕一种人性的自然倾向把该修正案实际上所保护的权利与我们自己热忱地认为美国人应享有的自由权相混淆。宪法没有(
10、明示地)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包括Roe案和Casey案的支持者们现在主要援引的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条款,也都没有隐含地保护这种权利。此外,Roe案认为堕胎权,作为一项宪法未曾提过的权利,是隐私权的一部分,而隐私权宪法也未曾提过。至于先例,法院引用了一系列广泛的案例,认为其支持宪法规定的“个人隐私权但Roe案混淆了保护信息不被披露的权利与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做出和实施重要的个人决定的权利。这些判决都没有涉及到堕胎的与众不同之处:堕胎对Roe案所说的“潜在生命”的影响。Roe案的方案看起来像立法,法院提供了一种可能被期望从立法机关得到的解释。03具体论证1 .堕胎的自由是否植根于
11、美国的历史和传统【正方】RoeV.Wade:是在普通法中,“胎动”之前的堕胎不是犯罪行为。胎动是指胎儿在子宫内的第一次可被辨识的运动,通常发生自孕期第16至18周。受到早期哲学的、神学的、民法的以及教会法中关于生命起自何时的观念的影响,胎动之前的堕胎不是一种普通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对已胎动的胎儿进行堕胎是重罪还是轻罪,在普通法中仍存在争议。布莱克顿在13世纪早期认为这是杀人行为,而后来的主流观点认为这至多是一种轻罪。在一段经常被引用的文字中,爱德华柯克认为,一个怀有已胎动胎儿的妇女堕胎不是谋杀,而是一种重大的轻罪。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尽管胎动之后的堕胎曾经被认定为非预谋杀人罪(尽管不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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