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tl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22/7/21首次发布二。二二年七月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4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4二、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4三、签署主协议并报备4(一)主协议签署要求4(二)主协议备案方式5(三)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第四、通过交易终端申报的相关设置6第二章业务安排7一、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范围7二、业务申报安排7(一)初始交易申报8(二)质押券变更申报10(三)提前终止申报10(四)到期结算申报11(五)到期续做申报11(六)相关债券部分兑付情形下的申报安排12三、用券效率1313四、其他事项说明13(一)借贷费
2、用计算13(二)标的债券资金返还事项13(S)交易终端的参考要素展示14第三章风险控制和处置安排14一、风险控制安排14(一)强化风险监测14(二)质押债券管理15(三)大额报告制度15二、风险处置安排15第四章信息披露17重要提示一、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债券借贷业务机制安排,进一步明确债券借贷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二、本指南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债券借贷业务,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
3、业务申报安排、风控安排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债券借贷相关结算业务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要求办理。三、本指南中涉及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的,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办理事项,附件超过IOM的需以超大附件或者网盘链接发送。如未特别说明,相关文件均需加盖公章,以彩色扫描件方式制作成PDF文件。投资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四、本所将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参与债券借贷业
4、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借贷双方)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借贷双方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规定。二、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借贷双方在本所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前,需完成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借贷双方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账户信息报备(2021年3月修订)规定,至少在开展业务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biz.szse.Cn/fic完成相应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登录专区时需要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类数字证书)
5、,报备后次一交易日生效。借贷双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无需另行报备其账户信息,应当使用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报备的“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期已报备生效的账户信息无需重复报备。三、签署主协议并报备(一)主协议签署要求借贷双方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借贷双方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借贷双方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人士进行签署;借贷双方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时,视同认可并遵循主协议。主协议为标准化协议文本,借贷双方不得自行对主
6、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二)主协议备案方式主协议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备案。1 .备案要求主协议签署方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将签署的主协议扫描件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原件由签署人留存。主协议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主协议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无需报送本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文件上传。2 .备案方式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三)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债券借贷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提交业务申报时填写“补充约定”、并由对手方
7、确认的方式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办法以及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借贷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但主协议中允许借贷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除外。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行遵照执行,并自行留存。四、通过交易终端申报的相关设置借贷双方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债券借贷业务的,可以使用自建系统或者第三方交易系统通过电子接口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提交业务申报,也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终端固收专区提交业务申报。在开通交易终端并配置硬件证书后,可以登录交易终端网站IhttPS:172.27.0.163:7022szsett-weblo
8、gin.html,登录时应当根据页面要求使用指定的浏览器以及版本。借贷双方通过交易终端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终端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要求,提前做好交易终端固收专区的相关权限设置,并需要使用已报备生效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权限设置实时生效。用户手册可以通过交易终端“帮助”栏目进行查询。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1亦可使用备用链接登录:https:/l72.27.128.1637022szsett-webIogin.html,详见交易终端硬件数字证书随附交易终端用户须知。规定。第二章业务安排一、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范围可以参
9、与债券借贷业务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范围为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已经发生违约或者披露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除外。其中,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标的债券及质押债券范围。债券现券交易当天全天停牌的,不能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初始交易申报以及质押券变更申报中的换入质押债券申报等。基础设施基金拟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股份性质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O基础设施基金拟作为质押证券的,需遵循以下规范:一是原始权益人或者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限售期内不
10、允许质押;二是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债券借贷业务或者相关回购业务的,合计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二、业务申报安排借贷双方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9:00至IL30,13:00至15:30进行债券借贷业务申报。业务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提前终止申报、到期结算申报、到期续做申报。其中,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到期结算申报、到期续做申报仅可以由借入方发起;提前终止申报可以由借贷双方中任意一方发起。申报经对手方于当天交易时间内确认后生效。(一)初始交易申报1 .申报要素初始交易申报,是指借入方将所持质押
11、债券质押、向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的交易申报。质押债券在借入方证券账户中进行质押登记,标的债券在初始交易申报当日由借出方证券账户过户至借入方证券账户。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要素,具体包括:(I)基本信息: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如有、仅需在初始交易申报中填写)、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本方交易员、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等。其中,“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为投资者已报备账户信息相关内容,定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I号一一账户信息报备;(2)业务要素:包括标的债券代码、数量,质押债券代码、数量和股份性质,借贷期限、借贷
12、费率、借贷方向、约定号(如有)和补充约定等。其中:“标的债券数量”、“质押债券数量”是指对应债券的券面总额,最小申报单位为1万元,债券发生以减少实际面额方式办理的分期偿还时,对应债券的券面总额为债券剩余实际面额之和;若申报的实际券面总额除以标的债券实际面值不为整数的,按向下取整数原则进行债券过户;对于基础设施基金,该要素填写基金份数,最小申报单位为1万份;“股份性质”填写时,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证券的,可以选填“首发后限售份额”或者“无限售流通份额”,其余类型质押债券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借贷期限”指成交日至借贷到期日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借贷到期日;借贷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债券 交易 业务 指南 借贷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5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