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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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第卜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2月2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口起施行。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5日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源污染防治第三章面源污染防治第四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
2、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沁栗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源头治理、精准施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并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贡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工业企业料堆治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绕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监督管理,负责物料运输车辆在建成区内道路通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逑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贡修复治理的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施工中扬尘防治,督促储备土地扬尘污染整治,督促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场、排土场、弃渣场进行修复绿化:(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贡建筑工
4、程施工扬尘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成区内锭饮油烟、露天烧烤等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扬尘监督管理,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封闭式苫盖装置和定位系统安装以及遗撒扬尘监督管理.:(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施工、运输、养护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监官管理:(八)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监督管理;(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秸秆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十)林业与草原部门负责防火区和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煤炭的经营场所、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域煤炭经营场所煤炭J贞量、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5、;(十二气象部门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工作,探索利用人工技术干预就污染天气,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员分工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管控措施并
6、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天气状况,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发布应对指令,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推行生产调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货车限行或者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豆型柴油货车应当执行限行或者绕行措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
7、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捽作用。第二章重点源污染防治第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性监测。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履行如下义务:(一
8、)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三)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四)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建立、保存台账:(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Fl常维护、维修,避免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
9、处理:(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锅炉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要求,污染物应当达标排放。第三章面源污染防治第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城市核心区的,用挡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区的,高度不低于1.8米:(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要进行硬化处理,路面要平整坚实:裸露场地要采取苫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驶出车辆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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