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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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加快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完整、准确落实条例规定,协调、均衡、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切实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2、。L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逐级建立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制度,推动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街道(乡镇)应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领导分工及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给予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2 .强化监管合力。市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分级牵头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所明确的各项工作职责。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全市域、各层级的监管服务效能,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执
3、法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3 .强化指导监督。街道(乡镇)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协助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日常监管,并指导其配合社区等开展基层应急工作。社区应加强与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联系,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巩固深化“党建引领、三方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
4、政府(二)进一步夯实物业管理基础。4 .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就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征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后一期买受人明示相关情况。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由市住保房管局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5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落实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
5、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的坐落和面积,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与物业管理区域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6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含有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7
6、.完善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街道(乡镇)可将查验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建设单位的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质量缺陷问题较为严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返修整改的物业加强监管。承接查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8 .加强专业设施管理。专业单位接收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移交的设施设备后,应承担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依法依规依约增设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予协助并提供相应便利。建成居住区中尚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按程序移交。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华数
7、集团,各区、县(市)政府9 .落实保修维修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交物业保修金,代收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交存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共享,确保两项资金及时归集到位。推动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审批等事权下放,两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S)进一步推进业主自我管理。10 .加强业主组织建设。街道(乡镇)应在社区协助下,指导监督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符合
8、条件的小区党支部书记、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新组建或新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中共党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等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对符合条例所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应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IL规范业主组织运行。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的议事、决策形式,应符合法定的参与人数和表决通过比例。业主委员会以及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表决、选举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的,可通过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申请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核实。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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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 关于 贯彻落实 物业管理 条例 实施 意见 杭政办函 2022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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