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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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根据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第二条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村内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第三章管护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
2、名,理事会成员一般为7-11人,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代表参加,由村组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退职老干部等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必须政治立场坚定、乐意服务群众、有管理公益事业能力,并在村里有较高威望。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第四条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五条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做好
3、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宣传引导;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四章管护基金及管理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第七条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市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基金各1万元,县财政通过资金整合等多种渠道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管护基金1万元;县民政、交通、建设、水利、农牧、林业、文化、体育、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集体经济收益提取;脱贫攻坚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村帮扶单位资助、群众自愿出资、社会募集、“一事一议”筹集等。第八条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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