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__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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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物业K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剑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中,对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应用和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
2、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并向省物业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物业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
3、责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推送和应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司法、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物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4、。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的表彰(扬)、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本省有关政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基本信息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采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物业信用平台和企业注册地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优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
5、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核实确认后采集。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优良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市、县级相关部门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街道(乡镇)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产生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采集。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市、县级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物业管
6、理行政主管部门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街道(乡镇)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产生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其他机关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共享交换至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网站等渠道归集共享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录入信用主体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第八条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信用主体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省物业信用平台进行更新。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开第九条信用信息应依法通过省物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实现与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
7、公开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分为A类不良信用信息、B类不良信用信息和C类不良信用信息三种类型。(一)A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2 .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中组织不力、拒不配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3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4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挪用、骗取、套用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5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6 .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受到行政处罚的;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受到行政处罚的;8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受到行政处罚的;9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按约定时间提前撤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9、,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二)B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三)C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物业服务行为不规范,被相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开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其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
10、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C类不良信用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但信用主体拒不纠正失信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需公开的C类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有效期自决定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省物业信用平台将自动转为档案保存,不再向社会公开。对于有效期满但仍拒不纠正失信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用主体,认定部门可决定延长有效期,但有效期总计不超过5年。第四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以星级评定方式进行,分为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红色物业”创建、智慧物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五个星级。每个类别单独评定,达到80分(含)以上可获
11、得该项星级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其中,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三个类别为基础星级,鼓励信用主体参与“红色物业”创建、智慧物业建设星级评定。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两类中任一类未获得星级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确定为三星级(含)以上等级。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一年开展一次。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当期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评定部门应进行复查。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同步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物业服务企业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等级由本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信用评价结果
12、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等级由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物业服务企业跨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等级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对获得县(市、区)五星级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由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逐级申请市、省两级五星级认定。第十四条优良信用信息在该信息所属星级分类评定时予以加分处理,B、C类不良信用信息在该信息所属星级分类评定时予以扣分处理。存在A类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不予星级评定。第十五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
13、,参考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工作中,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分类指导和监管。(一)对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信用主体,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鼓励招标单位在物业服务招标中作为参考依据;2 .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的表彰(扬)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 .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频次;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常规化管理。(三)对未获得星级认定的信用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下列监管措施: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核查频次;2 .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
14、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3 .限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的表彰(扬)奖励活动;4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四)对存在A类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下列监管措施: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核查频次;2 .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3 .限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的表彰(扬)奖励活动;4 .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5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第十六条鼓励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
15、响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可向该信息的认定部门或省物业信用平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认定部门应于7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该信用信息不再公开和扣分。省物业信用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步修复。信用信息修复时,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第十七条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该信息认定部门或省物业信用平台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7日内进行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核查期间,应对该信用信息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确
16、认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需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对原信用信息的公开及处理,但该信用信息认定部门认为需停止公开或处理的除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录入、推送、公布
17、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期均指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规范评分标准2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安全管理评分标准3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红色物业”创建评分标准4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智慧物业建设评分标准5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分标准附件1河南省物业三务企业市场行为规范评分标准项目标准内容分值基准分值100分,日常监管发现下列物业服务市场不规范行为的按照对应分值扣分。1.经司法机
18、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2.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中组织不力、拒不配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3.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4.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基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构础管成违法犯罪的;一票否决EjK务6.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
19、托给第三人,受到行政处罚的;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受到行政处罚的;8.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受到行政处罚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按约定时间提前撤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11.未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2分/次1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内容的;3分/次13.企业(项目)管理
20、制度、档案管理不齐全规范的;1分/次14.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报告的;2分/次15.无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及方案、交接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5分/次16.未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的;5分/次17.未建立定期沟通报告制度,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1分/次18.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
21、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的;10分/次19.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程序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并做好全过程公示和材料备查的;10分/次20.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或组建的;10分/次21.采取停止或变相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者在开启门禁、乘用电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3分/次22.未设立物业服务中心,或服务人员不及时受理、处理
22、业主投诉的;1分/次23.泄露业主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2分/次24.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有关工作不积极的;1分/次25.年度业主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低于85%的。2分/次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管理1.主出入口未设置物业平面示意图,或管理区域内路标、交通标识、引导指示牌标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识不规范的;1分/次2.房屋共用部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5分/次3.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巡查屋面、单元门、楼梯、通道、窗户等共用部位,或未及时维修养护并做好记录的;2分/次4.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符合条件的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23、施的;3分/次5.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年、季、月度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记录完整的;2分/次6.设备系统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应急预案流程图、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未按照规定张贴于醒目位置的;2分/次7.设备机房有渗漏、积水、杂物堆放等现象,设备表面积尘、锈蚀,机房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设备管线标识不清晰的;2分/次8.受托管理的二次供水未定期检测水质,确保符合卫生标准的;3分/次9.水箱盖未设置密封条、防蚊网并上锁,或水箱周边存在污染源,定期清洗、消毒、检查记录不完整的;2分/次10.受托管理供电设备的,变配电室安全警示牌、检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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