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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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62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2637XXXX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periodicalinspectionofatmosphericpressuremetaltank(征求意见稿)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24一般规定34.1 检验周期34.2 检验项目34.3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5检验前的准备45.1 使用单位45.2 检验机构56检验内容与要求56.1 一般程序56
2、.2 资料审查66.3 宏观检查76.4 壁厚测定136.5 安全附件检查137附加检验167.1 无损检测177.2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178评定199检验结论20附录A(资料性附录)2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皤式车辆金属常压皤体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1附录B(资料性附录)2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皤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22附录C(规范性附录)3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代替DB62/T2637-2015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本标准与DB62/T2637-2015相比
3、,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变化如下:一标准名称由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改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一修改了第1章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一更新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一一修改了液体危险货物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5年版的3.1);一增加了“液体”“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皤式车”“罐式半挂车”“容积”“充装率”“首次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3.3、3.4、3.5、3.6、3.8、3.10);一一修改了检验周期的规定(见4.1.1,2015版的4.1.D一修改了申请正常检验
4、的要求(见4.1.2,2015版的4.1.2) 增加了缩短检验周期的具体要求(见4.1.3)一一增加了不应受理检验申请的情形的要求(见4.1.4) 修改了检验项目的规定(见4.2,2015版的4.2)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的章节(见4.3)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法律地位、资质及固定场地的要求(见4.3.1)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条件、检验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见4.3.2)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客观公正及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见4.3.3) 修改了罐体清洗置换的要求(见5.1.2,2015版的5.1.2) 增加了使用单位提供资料的要求(见5.1.5
5、) 增加了使用单位麻除的要求(见5.1.6)一一修改了进入罐体安全方面的要求(见5.2.3,2015版的5.2.3)一一增加了现场射线检测的要求(见5.2.6)一一修改了资料审查的要求(见6.2.1,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资料审查中对基础数据的要求(见6.2.2,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满足介质审查的要求(见6.2.3,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新增介质审查的要求(见6.2.4,2015版的6.2)一修改了罐体表面检查的要求(见6.3.1.1.2015版的6.3.1.1)一修改了焊接接头表面检查的要求(见6.3.1.2,2015版的6.3.1.2) 增加了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
6、罐体接口及管路检查的要求(见6.3.1.5) 增加了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检查的要求(见6.3.1.6) 增加了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检查的要求(见6.3.1.7) 修改了涂装、标志、标识及铭牌检查的要求(见6.3.2,2015版的6.3.2) 增加了罐体标识检查的要求(见6.3.2.1.2015版的6.3.2) 增加了罐体反光带检查的要求(见6.3.2.2,2015版的6.3.2) 增加了标志检查的要求(见6.3.2.3,2015版的6.3.2) 增加了铭牌检查的要求(见6.3.2.4,2015版的6.3.2) 修改了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2015版的6.3.4) 增加了焊缝接头检查的
7、要求(见6.3.4.1)增加了焊缝布置的要求(见6.3.4.2)一一增加了罐体横截面形式的要求(见6.3.4.3)一一增加了防波板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4)一一增加了封头、隔仓板的形式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5)一增加了管路设计检查的要求(见6.3.4.6)一一增加了装卸管路系统设置检查的要求(见6.3.4.7)一修改了罐体外形尺寸及有效容积检查的要求(见6.3.5,2015版的6.3.5)一一增加了罐体外形尺寸检查的要求(见6.3.5.1)一一增加了罐体容积检查的要求(见6.3.5.2)一一增加了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的要求(见6.3.5.3)一增加了皤体尺寸检查的要求(见6.3.
8、5.4)一一增加了人孔检查的要求(见6.3.5.5) 增加了罐体表面直线度检查的要求(见6.3.5.6)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检查的要求(见6.3.5.7)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最大棱角度检查的要求(见6.3.5.8)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咬边检查的要求(见6.3.5.9)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余高检查的要求(见6.3.5.10)修改了测厚点布置的要求(见6.4.1,2015版的6.4.1)修改了罐体实测最小厚度检查的要求(见6.4.2,2015版的6.4.2)修改了紧急切断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1.1,2015版的6.5.1.1)合并了加装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6.5.1.
9、3,2015版的6.5.1.3,6.5.1.5)一修改了紧急切断阀安装及使用方面检查的要求(见6.5.1.4,2015版的6.5.1.4)一一增加了紧急切断装置设置的要求(见6.5.1.5,2015版的6.5.1.5)修改了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为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015版的6.5.2)修改了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为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015版的6.5.2)增加了安全泄放装置包含的种类和安装的要求(见6.5.2.1,2015版的6.5.2.1)增加了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2015版的6.5.2.2) 增加了紧急泄放装置设置及动作压力检查
10、的要求(见6.5.2.3) 增加了呼吸阀设置和功能检查的要求(见6.5.2.4) 修改了导静电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3,2015版的6.5.3) 增加了导静电装置电阻值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3.2) 增加了运输易燃、爆炸特性货物罐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3.3) 修改了装卸阀门检查的要求(见6.5.4,2015版的6.5.4)修改了装卸阀门检验的具体要求(见6.5.4.1,2015版的6.5.4)一增加了充装易燃、毒性特性货物罐车装卸阀门材质和公称压力检查的要求(见6.5.4.2)一一增加了装卸阀门标识和禁用材质检查的要求(见6.5.4.3)一一修改了装卸用管检查的
11、要求(见6.5.6,2015版的6.5.6)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配置的要求(见6.5.6.1)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检验的要求(见6.5.6.2)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6.3)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公称压力和最小爆破压力检验的具体要求(见6.5.6.4)一增加了装卸易燃介质的装卸用管应有导静电功能及两端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的具体要求(见6.5.6.4)一一修改“其他”章节为真空减压阀章节的具体要求(见6.5.8,2015版的6.5.8)增加了真空减压阀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8.1,2015版的6.5.8.1)增加了真空减压
12、阀外观检查和有效校验证明的要求(见6.5.8.2,2015版的6.5.8.2)增加了易燃介质用真空减压阀应具有阻火功能的要求(见6.5.8.3,2015版的6.5.8.3) 增加了仪表设置、外观检查和检定(校验)证明的要求(见6.5.9,6.5.9.1) 增加了仪表制造材料的具体要求(见6.5.9.2) 增加了仪表检查及连接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5.9.3) 增加了仪表露出罐体外的部分应设置保护装置的要求(见6.5.9.4)增加了压力表表盘极限值、表盘直径的具体要求和温度计测量范围与工作介质温度相适应的要求(见6.5.9.5)增加了液位计精度、位置及最高安全液位有明显标记的要求(见6.5.9.
13、6)一一修改“其他”章节新的章节(见6.5.8.10,2015版的6.5.8)一修改了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查的各种情况,删除了抽查比例不小于所抽查部位的10%的规定(见7.1.3,2015版的7.1.3)修改了无损检测应符合NB/T47013有关标准的具体规定(见7.1.4,2015版的7.1.4) 修改了需要进行盛水试验、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删除了罐体使用3年以上应进行罐体试验的规定(见7.2.1,2015版的7.2.D 删除了罐体试验参数选取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见7.2.2,2015版的7.2.2) 增加了罐体试验合格标准的要求(见7.2.4) 修改
14、了“评价”章节中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删除了“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容积超过IOm3w的规定(见8.2,2015版的8) 修改了检验结论中的部分规定,增加了检验报告管理的规定(见9.2,2015版的9.2) 修改细化了检验结论的规定(见9.3,2015版的9.3) 增加了检验机构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要求(见9.4)一一修改了附录B部分内容一一增加了附录C罐体检验合格证书本标准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庆阳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庆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庆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5、: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内容与要求、附加检验、评定和检验结论。本标准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O.DIPa的;C)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注1: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建体与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个螺纹接头端面、
16、法兰连接的第个法兰密封面:c)送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素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健。注2: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注3:附件包括所有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6944危险货物类和品名编号HG/T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
17、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JT/T617.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QC/T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NB/T47003,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钢制焊接常压容器GB/T150压力容器GB/T25198压力容器封头GBT3805特低电压(E1.V)限值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47013.5承压设备
18、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3术语与定义GB18564.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液体IiqUid在50时饱和蒸气压小于等于0.3MPa(绝压),20时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0.1013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小于等于20C的物质。3.2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liquid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
19、ansportation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4罐式车tanktruck罐体安装在定型汽车底盘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 5罐式半挂车semi-trailer罐体安装在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包括半承载式(有车架)和承载式(无车架)。3.6容积volume常温状态下罐体所能容纳水的最大体积。3. 7罐体有效容积effectivevolumeofthetank是指环境温度在5C-35C下,罐体装满水时所容纳的水的体积。3.8充装率degreeoffilling罐体充装液体的体积与容积的比值。3.9罐体最大
20、允许充装量maximumallowablechargeamountofthetankbody是指体有效容积内允许充装液体的最大质量,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3.10首次检验initialinspection新罐车投用后由使用单位向体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或检验检测规范的规定首次对罐体整体安全状况及其安全附件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3 .11罐体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ionofthetank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或检验检测规范的规定对罐体整体安全状况及其安全附件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4 一般规定4.1 检验周期4.1.1 罐体定期检验
21、周期应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罐体应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检验,后续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年,对于安全状况较好的罐体,检验机构可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标准对罐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a)新罐体投用后1年内的首次检验;上次检验后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b)罐体停用1年及以上重新投入使用的;c)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罐体造成损坏影响安全使用的;d)罐体经重大修理、改造的;e)使用单位对罐体安全性能有怀疑的;f)其他可能影响
22、安全使用的情况。4.1.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缩短后的检验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年:a)罐体发生异常腐蚀现象或材质劣化现象的;b)腐蚀裕量不能满足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c)发现罐体存在开裂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d)检验中怀疑罐体有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e)使用单位根据使用中的特殊情况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4.1.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不予受理其检验申请:a)申请首次定期检验时,不能完整提供出厂检验文件或出厂文件缺失不能保证检验正常进行的;b)未经事故调查组授权或同意,客户私自申请检验发生事故罐体的;c)申请检验国家已明令淘汰或强制报废罐车产品的;d)
2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机构应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4.2 检验项目罐体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罐体资料审查、介质审查、罐体外观检验、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容积检查、罐体壁厚测定、附件检验、罐体试验、罐体与行走机构(底盘)连接检查,必要时增加盛水(液)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材质分析、强度校核等项目。4.3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 3.1检验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或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5项目)检验机构),且在具备条件的固定场所内从事体的检验检测工作。5. 3.2检验机构应配备与开展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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