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docx
《岢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岢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docx(3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岩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奇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苛岚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第三条凡在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各行业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
2、处罚。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第七条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第八条本办法由苛岚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岩岚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别负
3、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二)负责下达苛岚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稽查工作;(六)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用水,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五条苛岚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忻州市年度
4、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第七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应当加快推进装表计量工作。未装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其日常节约用水行为的教育引导,促进合理用水;不能做到自觉节约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为该类用水户装表,制止浪费用水。居民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行业用水混用的,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
5、别装表计量。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九条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一)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一条奇岚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
6、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
7、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县,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8、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章地下水管理第十九条对取用县城供水管网范围外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取用县城供水管网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县城市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岳岚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岩岚县县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9、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苛岚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同时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
10、投入使用。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向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备案。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
11、),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四)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778.21996),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六)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七)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八)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2、的产品。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分工,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应当参加验收。第九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13、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
14、水利局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建、市生态环境局奇岚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计量器具
15、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第八条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第九条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市相关部门。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第十条供水单位组织计量用水表的到期轮换
16、,用水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用水户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一)计量不得估算;(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卸计
17、量器具;(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胃岚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18、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
19、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二、实施规定(一)实施范围本办法所指苛岚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政策。(二)用水定额依据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21)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奇岚县用水实际情况,实行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取得奇岚县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上限,未取得岩岚县节水型企业、单位、
20、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下限。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21)没有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工业节水指标第21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替代执行,即以上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95%,或当年全国平均值的50%作为本年度用水定额。(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核算层级为二级以上法人单位和组织)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1.超出定额不足20%(含)
21、的水量加价0.5倍;2 .超出定额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倍;3 ,超出定额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1.5倍;4 .超出定额6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五)计量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与县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协商确定计费周期。(六)计算公式1.单定额单水源用户季用水量:季产品产量-相关定额2 .多定额单水源用户(季产品产量I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H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Ox相关定额+)-季用水量3 .单定额多水源用户季用水
22、量(+11+川+):季产品产量-相关定额4 .多定额多水源用户(季产品产量I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H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11I相关定额+)-季用水量(+11+11+)按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或等于O则不计费;结果大于。则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加价水费。(七)征收和资金使用岩岚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县住建局,审核后送达县自来水公司,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并专户储存。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其中70%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3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
23、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具体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县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县自来水公司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资金征收等具体工作。(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岢岚县 定额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45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