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的钱财馈赠算不算彩礼的案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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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恋爱期间的钱财馈赠算不算彩礼的案例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不是彩礼。北京一男士诉请分手女友返还“爱情消费”,未获法院支持。一、基本案情X先生与X女士于20XX年相识,20XX年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X先生为X女士购买了名牌鞋等物品,并转账给其房租、生活费等。二人分手后,X先生要求X女士返还上述钱物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彩礼纠纷案,认为X先生与X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X先生全部诉讼请求。X先生诉称,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X女士的重视,为其购买了名牌鞋等礼品,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汇款等
2、方式,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和房屋租金。后X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与X先生分手,现已不再和X先生联系。因和X女士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X先生要求X女士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共计88217.06元。X女士辩称,其与X先生系在国外学习期间认识并恋爱同居。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X先生以上门向其父母索要钱财的方式逼迫X女士回到他身边,在索要未果时提起本案诉讼。X先生购买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均为自愿赠与行为,X女士从未胁迫索要。二人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均由X女士承担,X女士也曾为X先生购买高端男士护肤品、鞋子等物品。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X先生与X女士恋爱期间无偿向X女士转账以及购
3、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X先生虽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向X女士赠与财物,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合同,现该条件无法成就故要求返还赠与财物,但从法院调查的事实看,X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结合上述情况,对X先生关于案涉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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