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23讲:(第四十至四十三条)部分细节情况的专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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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讲:(第四十至四十三条)部分细节情况的专门说明大家好,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我们学习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本条主要对本条例中提到的“主动交代”进行了专门说明,是谁主动交代呢?是“涉嫌违纪的党员”而非违纪党员,也就是说,该党员有可能违纪也有可能没有违纪,有嫌疑,正在调查,但尚未作出违犯党纪的处分决定。对于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有两种情况。先从时间线上来对比第一种情况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
2、;第二种情况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纪监督过程基本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明白了这个过程,我们再回到这两种情况当中作更加细致的分析对于第一种情况,“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请注意中间用的是顿号)应该包括线索处置期间、谈话函询期间,但不包括初步核实期间。对于第二种情况,“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请注意中间用的是顿号及“和”而不是“或”)应该包括且仅包括谈话函询期间、初步核实期间、立案审查期间。再从具体内容上来对比一一第一种情况是交代自己的问题;第二
3、种情况是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对于第一种情况,交代自己的问题比较好理解,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问题,该问题可能已经被组织掌握了,可能组织尚未掌握。对于第二种情况,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既有可能是自己的问题,也有可能是他人的问题,但不能是组织已经掌握的、只能是未掌握的问题。第四十一条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所谓职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
4、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所谓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目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拉开了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序幕。对于这一类党员干部,其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当然也有可能不需要),应该如何操作呢?本条明确的是“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比如上述几条多次提到的“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相同的违纪情形下,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
5、等级进行调整的,应该建议撤销其职级或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第四十二条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本条明确了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对第一种情况的补充。我们先从时间线上来对比一一第一种情况是立案时;第二种情况是立案后至处理前。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好理解,根据中纪委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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