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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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着力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健康法
2、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不良
3、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医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并督促医疗机构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二章记分规则第九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10分、15分,具体根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而定。第十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
4、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群众投诉、来信来访、各类检查、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等途径获得。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管理情形的,按发生次数分别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三条医师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由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并通报其主执业机构。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行政处罚需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根据行政处
5、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次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予以记分。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共同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形的,应根据当事人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记分。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按照其指使、胁迫、诱骗的行为条款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十六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应充分考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严重程度,做到过罚相当。第十七条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记分:(一)情节显著轻微,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初次违反医务人员不良执
6、业记分管理规定,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后果的;(三)被他人指使、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不阂丸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微的;(四)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予以从重记分:(一)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拒不改正的;(二)不良执业行为影响恶劣,或有较严重后果的;(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四)3个月内曾受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第三章记分标准第一节违反依法执业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违规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
7、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多机构执业备案,违规外出会诊或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的;(四)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第二十条医务人员违规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8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0分:(一)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灿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二)不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或未经电子
8、实名认证、未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三)在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知情同意程序,或存在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的;(四)在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假药或劣药、食源性疾病、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
9、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非紧急状态下,违反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在未取得相应的手术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情况下开展相关手术的;(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器官移植、医疗美容等有特殊执业资质要求而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三)违规开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或未通过限制类技术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就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四)擅自将未通过技术评估或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运用于临床实践的;(五)出现应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形时,未立即停止临床应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七)其他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第二十
10、三条医务人员不尽职履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5分:(一)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单位调遣、指令的。第二节违反行风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的;(二)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的;(三)私自向患
11、者收取诊疗费用的;(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五)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六)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七)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或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八)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的;(九)违反医疗机构关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存在私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等行为的
12、。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二)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虚增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四)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的;(五)通过伪造、变造医
13、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六)存在故意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被医保部门处理处罚的。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不遵循医学科学规例口临床诊疗指南,不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制口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执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存在降低入院指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以及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的;(三)诊疗活动中未按要求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
14、替代医疗方案,存在术中加项、持刀加价行为的;(四)不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的;(五)不按要求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患者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的;(六)对患者实施针对性的套餐式检查,或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的;(七)违规使用高值耗材,存在小病大治行为的;(八)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捐赠规范,存在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
15、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违规泄露患者隐私,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二)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或传播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的;(
16、四)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羯口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侵犯患者隐私信息的。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规转介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检查、诊治的;(二)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的;(三)违规诱导、介绍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外的其他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商店购买药品
17、、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四)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牟利的。第三十条医务人员破坏就医公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的;(二)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三)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倒卖号源的;(四)诊疗活动中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原因歧视患者的。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收受患者红包,有下列行为之一
18、,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次记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二)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礼品、消费卡和
19、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三)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四)参加或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五)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六)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七)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
20、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医德不良、医风不正,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诊疗活动中服务态度恶劣,存在生、冷、硬、顶、推、拖”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和行业形象的;(二)不遵守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离岗、串岗或者上班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要求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四)不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和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
21、规范,不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存在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五)在申报评审职称或申报人才评审项目时,提供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材料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涉嫌造假经查实的;(六)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损害单位形象的。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违规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参加学术活动中违规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的讲课费,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二)编造学术讲课取酬,或讲课取酬明显超过行
22、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而进行利益输送的;(三)在学术讲课期间违规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的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四)利用学术讲课参与商业推广,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五)参加学术活动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六)假借学术讲课违规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第三节违反器官移植和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未按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
23、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按要求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谢昔施等,或未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二)未按要求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的;(三)不按规定告知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的。第三十六条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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