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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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4)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根据江苏行建设工程造价笆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1.lZK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2、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同时及时把握行业动态,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笆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优,丫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
3、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且在咨询企业注册的,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对全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信用评价工作委托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组织实施。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对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主要依据参评企业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以下
4、称“监管平台及“监测系统”)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能力、拓展业务能力、综合质量检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五个部分进行评价。1 .基本能力:包括企业信息、专业人员配备、企业在册造价师综合评价。2 .拓展业务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期内拓展并完成各类创新项目、大型特殊建筑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3 .综合质量检查:依据市造价处组织开展的全市“双随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结果。4 .良好行为:主要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业活动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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