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X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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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第五章监事会决议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行为的常设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
2、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1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应当持续了解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
3、务会计等情况。公司应当优化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六条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报酬相同。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
4、下列一般任职条件:(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有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将其免职。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
5、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当董事或总经
6、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四)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十二条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十三条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第十四条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
7、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要求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第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
8、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
9、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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