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发展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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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发展探索摘要:宪法中有关生存权意蕴的规定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导下地方性法规等共同发力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确立了政府主导下市场调节型、多制度联动型、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要求从法理学角度深刻解析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人权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基础,从社会法角度分析利益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对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启示。只有明确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建立以青年为中心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促进青年就业援助
2、朝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精神理念要求的方向发展,以良法善治实现青年就业权益保障。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价值;社会法学青年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数据,目前全世界15至24岁青年共12亿人,其中87%生活在发展中国家。据估计,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全球青年失业人数将增加100万,到2024年将基本保持稳定。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状况、人才发展等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青年就业规划,妥善解决青年的失业问题,建
3、立符合青年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保障制度成为新时代促进青年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可持续发展,对于青年劳动者,即使从作为被援助对象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将其视为被动地接受就业援助的客体,而应基于青年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其在就业援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激发其创新创业的自主性。一、我国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青年就业援助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之中,未能构建起完整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框架,缺少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此外,各地对
4、青年就业援助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考察和分析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等有关就业援助的规定,对于规范青年就业援助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就业援助制度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款规定了我国就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体现了国家对就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就业进行援助的强烈意愿,为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建设以实现对就业的多元化支持为核心,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就业援助措施来促进就业均衡增长
5、,维护就业困难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款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宪法依据,从就业援助角度看,体现了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和保障,尤其是对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的人员,赋予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该规定从宪法高度明确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就业援助的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强调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援助服务。我国宪法第38条规
6、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尊严的重要保障,构建了就业援助制度的人本价值基础。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就业援助的法定义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经济补助、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努力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急!造的良好氛围,以对劳动者的就业援助为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宪法要求。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应以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为原则,充分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意愿和特点,为其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和帮助,助其实现就业,增强劳动者的社会参与感,避免对其进行歧视、侮辱或者伤害。(二)法律对就业援
7、助的规定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促进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就业的重要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援助中的主体责任。造成就业困难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援助需要投入的力量远非一般社会主体所能承担,只有依赖政府的宏观部署,才能实现就业援助的有效性,防止返贫情况的出现。因此,强调就业援助中的政府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政府在就业援助中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提供和保障就业援助资源、监督和评估就业援助效果等。政
8、府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不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就业援助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就业援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条还规定了政府履行就业援助责任的具体方式为“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就业援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青年群体就业困难的特殊性来看,就业援助制度还应瞄准就业困难人员致贫原因,注重激发其内生动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致贫风险。对于“我相信我毕业时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这一说法,超过半数(52.5%)的大学生持中立态度,不同意的占17.6%,表示同意的仅占29.9%,这反映出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信心缺乏和信念缺
9、失。因此,政府履行就业援助责任过程中应注重瞄准青年群体的就业心理倾向,努力提升政府就业援助举措的针对性。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就业困难的具体原因是“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确定权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实中,因为就业困难发生的原因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所以该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在就业援助实践中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就业困难原因的基础上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方面,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以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该款规定还要求地方政
10、府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更新、调整,及时纳入或剔除符合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对象,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水平,从程序上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政府投资开发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岗位,这些岗位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和改善民生福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是一种正向的差别对待,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
11、渠率和收入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保障和对公益性岗位的支持,对实现就业援助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I、岗位信息等服务J基层就业援助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旨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收入,改善生活状况。(三)就业援助的地方性规定就业援助的地
12、方性规定,主要是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就业援助的现实需要,具体规定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措施。由于各地方的就业状况不同,就业援助的地方性规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1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此类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以北京市为代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也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定位、区域经济差异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促进就业稳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制定了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以下简称援助规定)。援助规定第4条规定就业援助以“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城乡统筹、
13、属地管理”为原则,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在该制度模式下,政府通过制定就业援助政策、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就业援助工作等方式,对就业援助的目标、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保障就业援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市场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对就业援助的需求、供给、质量等进行自动调节和优化,激发就业援助对象的活力、创新性和多样性。与此同时,北京市致力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就业援助差异和不平等,促进城乡之间的就业援助互动和融合,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的就业援助计划、措施、办法等,多措并举来解决本地的就业援助问题。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
14、模式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模式,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就业援助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凭借其自身优势最大范围地保障就业援助资源的筹集和供给,是就业援助的重要力量,所以各地方所形成的不同就业援助制度模式虽有一定的差异性,但都比较注重政府功能的发挥。2 .多制度联动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该类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以江苏省为代表。2022年通过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第39条规定了就业援助的相关内容,建立了在县级政府主导下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该制度模式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同时增加了失业预防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多制度联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条例遵循国家
15、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就业援助的导向,按照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将就业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相衔接,实现了就业援助的协调性和连续性。促进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创新了就业援助的方式方法和标准机制,提高了就业援助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关怀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但从青年就业援助的现实需要来看,促进条例仍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明确的目标指标和资金来源以及对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二是缺乏各级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缺乏对违反或者不履行就业援助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
16、惩处机制。破解以上难题是多制度联动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3 .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模式,该类型以湖南省为代表。在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下,政府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并行,旨在通过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的效率和活力来实现就业援助的效果。湖南省通过建设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系统措施,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企业负担;既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又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鲜明的激发人力资源活力导向的特征。2021年修正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
17、门在推进各项工作中应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就业作出了系统全面的政策支持规定。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促进就业。”该规定体现了积极的就业援助思想,即通过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参与,帮助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办法主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促进和就业援助中的主要任务,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就业促进和就业援助方面应给与特别的帮助,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应给与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税收及社会
18、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指定金融机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的专门服务保障等。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既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又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该制度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以效率为目标的发展理念,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升级、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结构调整等多重挑战和机遇,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对加快推迤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就业援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制度模式。二、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法理学基础(一)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构建
19、与发展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法理学基础之上。人权、正义、秩序作为重要的法律价值,从三个不同维度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人权价值从生存权的角度构建了保障就业权益的价值基础;正义价值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为目的,明确了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建设的核心;秩序价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阐释了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密切关系。1.人权价值:保障就业权益的基础价值人权属于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象征了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这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并促使人们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基本目标。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是着眼于青年和国家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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