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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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XX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第三条在县城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服务为本、规范有序、
2、共治共享原则。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服务保障第六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保障工作:(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全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现有的停车点位优化电子围栏设置。(二)县委宣传部负责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引入工作提前谋划舆论引导;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群众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3、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规划停车点位建设,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在车身上及停车标志、标牌上违规设置广告和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五)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参与停放点位规划;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
4、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交通道路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牌和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化电子围栏设置。(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负责根据有关方面要求或申请,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租赁押金不退还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列为年度执法稽查工作重点
5、。(七)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工作,为运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及时、安全的资金收付结算服务。(八)县税务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九)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消防安全教育。(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据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及重点任务清单(X安委202417号)文件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管。(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城镇负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秩
6、序维护工作。(十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12345投诉热线,第一时间将问题清单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化解因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后产生的各类投诉问题。(十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三章投放条件第七条结合城区交通状况、区域承载能力、投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根据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县城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和车辆投放规模,车辆投放规模不得超过县城区常住人口的2%。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邀请比选的方式引进2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时间三年,并面向社会公开发
7、布运营企业备案条件,运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在本县固定办公场所不动产证或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车辆停放和维修地点等证明材料;(四)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五)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样本;(六)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
8、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充提供以下资料:(1)拟投放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2)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3)拟投放互联网自行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4)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邀请交通方面专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对运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备案运营企业和投
9、放车辆配额,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第四章运营企业第十条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设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运营企业提供免押金即时结算服务。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公开或泄露。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照1人/100车的标准配备。第十四条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并通过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加强
10、车辆投放管理。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废旧、损坏车辆收集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不得利用公共区域作为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第五章车辆性能第十六条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第十七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为单人骑行的两轮自行车,车容车貌整洁,不影响市容,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第十八条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必须配备配齐安全头盔。第六章用户要求第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和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
1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16周岁以下或65岁以上人群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服用致幻药物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运营企业通过注册准入手段予以控制。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不得私自加装锁具,不得在街面乱停乱放或将车辆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不得故意破坏车辆,不得采取各自手段将车辆占为己有。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故意损坏、盗窃
1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在运营前须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投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废弃车辆回收等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未签订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有序投放车辆,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如实上传一次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必须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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