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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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云南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服务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口岸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口岸开放管理、口岸运行保障、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口岸高质量发展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管理要求,加强对全省口岸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全省口岸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省口岸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
2、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条例。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行政程序,协同实施本条例,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云南口岸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云南口岸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本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关报检代理等中介服务机
3、构的自律管理,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指导会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二章口岸开放管理第六条【口岸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编报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对云南省已纳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开放口岸,根据项目成熟度,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编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口岸建设开放需求提出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建议,征求同级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凡未列入口岸发展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口岸开放申请。边境口岸所
4、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国家地方政府和口岸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口岸开放或扩大开放计划,达成基层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口岸发展规划衔接】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口岸开展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编制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项规划涉及口岸开放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第八条【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前,向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次年口岸开放或扩大开放审理计划。省人民政府
5、口岸主管部门商口岸查验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项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获批当年,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口岸开放或扩大开放申请。省人民政府转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口岸查验机构书面同意意见后,向国务院提出口岸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申请。笫九条【口岸建设职责】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口岸建设,保障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按照实用为主、厉行节约的原贝L正确处理部门特殊需要和共享共用的关系。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口岸建设的主体,负责口岸基础设施、查验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建设和运
6、行维护。第十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按照国家批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建设。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协调、落实工作。港口、机场、铁路等建设项目涉及口岸开放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十一条【新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口岸的验收】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查验设施建成后,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第十二条【临时开放口岸、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
7、】非开放区域需要临时开放或者已开放区域需要临时突破限制条件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经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直属海事机构商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协调保障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口岸开放范围内对外开通启用】口岸开放范围内尚未正式启用的作业区,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等情形需要临时启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商有关口岸查验机构等单位同意。第三章口岸运行保障第十四条【口岸分类管理】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口岸功能布局、发展重点给予分类指导,根据口岸现有交通运输条件、口岸功
8、能和贸易规模、产业类型和商品结构等比较优势,实施口岸分类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口岸规划若遇到重大功能调整,需提前报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进行组织论证,口岸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对不符合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口岸综合绩效评估】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省有关部门对口岸建设、口岸运行、投入产出、营商环境、通关便利、智慧智能、管理服务、绿色环保、社会效益和安全防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评估情况,口岸需要整改或者退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评估结果适时向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口岸主管部门通报,
9、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口岸建设、省级口岸建设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口岸数据共享】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口岸数据无偿共享。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之间实现公共数据共享。不予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说明具体理由。第十七条【口岸争议事项的协调处理】对同一口岸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口岸查验机构管理职能并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根据需要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口岸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十八条【口岸跨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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