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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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22 【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
2、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
3、煤矿。(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
4、、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实施,是指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以下简称地方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一)联合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为牵头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二)部门验收。对于在各级安全监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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