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现场施工安全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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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营造项目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有效预防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一、安全会议主要内容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信息,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2、总结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3、布置安全工作任务。二、安全会议的时间项目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各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所监理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各项目经理部每月召开1-2次由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施工队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会
2、议。三、会议组织安全工作会议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四、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举行后,相关人员都要将安全会议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从事建设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办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参建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一、凡金阿项目承建的工程,
3、各所属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二、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各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
4、顺延手续。五、各参建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报项目办质安科备案。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各参建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七、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用。保险费由各参建单位支付,且不得向职工摊派。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用工由各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九、一旦发生
5、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十、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十一、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参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办质安科及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十二、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参建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涉及既有公路、交叉、地埋管道的施工安全制度一、目的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电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
6、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确保汛期安全。项目办质安科负责及时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各项目监理、经理部做好重点控制区域的安全预防措施。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涉及与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的上跨、下穿和交叉等施工项目,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夜间照明或反光设施,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排安全防护人员。2、在涉及与公路、交叉、电(光)缆及地下管道附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高空临边行走,施工设备、材料等严禁堆放在临边,以防掉落。
7、2)横过交叉道口时,要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车辆开来时方准通过。3)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个人劳保用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三、防止挖断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损坏电(光)缆及地下管道。1、认真细致的做好施工前的现场调查。搞清楚施工区域内地下电(光)缆及地下管道的位置、径路及深度,向施工人员做全面详细的技术交底,做好地面标志。严禁盲目施工。2、搞好施工协作配合。同有关单位共同勘察现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对施工区域的施工作业和电(光)缆及地下管道设施共同做好监护。3、进行试探性挖掘,以人工开挖纵、横向及环向的探测沟,进一步了解复杂的特殊地段及咽喉区的电(光)缆及地下管道敷设情
8、况。4、严格劳务人员的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安全和技术人员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控。5、严格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专人盯岗监护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严禁在电(光)缆及地下管道径路左右各一米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和铲推土作业。严禁在电(光)缆及地下管道埋设较浅的地面上倾卸重物和过往车辆。6、预测预防,做好抢修准备,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一、为进一步规范金阿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金阿所辖公路建
9、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业单位。三、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第二章 事故报告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六、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
10、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八、项目办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项目监理部、项目经理部)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九、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
11、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十、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十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十二、项目办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十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单位要积极配
12、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十四、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十五、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十七、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认真整改,落实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四章 罚 则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办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十九、项目办按
13、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我 办 将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参建单位“黑名单”。二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项目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一、对造成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监理部及项目经理部,项目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二十二、本制度由金阿项目办质安科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
14、日起施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建立金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15、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项目办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四、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金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金阿项目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六、项目办和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
16、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七、各参建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八、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九、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十、施工
17、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十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十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办和监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
18、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
19、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办、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十六、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七、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项目办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三)
20、专项督查。针对某一时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十八、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项目办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十九、各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二十、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监理单位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二十一、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
21、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二十二、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办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二十三、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第四章 罚 则二十四、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二十五、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
22、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由项目办给予10-50万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十六、对接到施工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部下发的安全指令未进行整改的单位,由项目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七、项目办和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八、本制度由金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金阿项目公路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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