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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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活禽交易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鹤鹑等人工饲养的家禽。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铺。第四条在本
2、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行为。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的区县城区范围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引导冷鲜禽类产品供应体系建设。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活禽交易管理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活禽交易场所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进行活禽交易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行为。第七条活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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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济南市 交易 管理办法 2020 12 人民政府 27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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