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级经济法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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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级经济法重点归纳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形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整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更,即国家经济调整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的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整的法律部门的须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一)市场具有三个方面的缺陷:1、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调整是一种非理性的调整,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整作用;3、市场调整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时候调整,往往造成资源奢侈严峻和
2、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渐渐发挥作用,使经济复原正常。(二)国家调整的三种基本方式:第一,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限制竞争、不正值竞争和其他不公允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整,就必需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值竞争和其他不公允交易,以解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更原其应有调整机能。其次,国家参加干脆投资经营方式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整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国家介入经济后,在实行激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状况下,便只能以国家拥有
3、和可支配的资产参加干脆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整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第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由于市场调整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不能避开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严峻后果。正对这一状况,国家调整的任务是须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状况,驾驭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料;或进而制定肯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安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
4、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供应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三)针对市场机制的三种缺陷,国家调整实行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三种调整活动都须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整的法律也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构成:第一,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须要制定市场规制法;其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干脆参加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须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第三,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须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三三制”理论国家调整为了弥补市场调整三个缺陷分别实行三种基本调整方式,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
5、观调控法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价值工、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1)共性价值:自由、平安、秩序、效率、公允、正义等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允、经济平安、体制效率)与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功能1.克服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缺、社会安排不公
6、、宏观经济波动2.规制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与腐败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的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安排,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安排之法。(三)经济法的理念法律理念包括志向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经济法理念所包含的志向目标模式,是国家调整的预定目的一一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解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的。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整活动。1、人本主义理念2、实质正义理念3、社会本位理念4、可持续发展理念5、适度干预理念(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1、概
7、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遵守法律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允。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允,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平安和社会正义。第一,应当从分敬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允;国家调整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值的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的公允。其次,经济法所规制的国家调整只是在下列
8、状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允”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允(形式公允)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允;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解除和解决,必需由国家予以调整。三、经济法责任制度(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二)经济法的责任形态1 .惩处性赔偿2 .产品召回3 .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4 .拆分大企业5 .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四、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解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确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限制商品价
9、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实施解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确定性影响的情形。4、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垄断协议是指以解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解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确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一一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干脆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 .主观有意
10、3 .客体一一自由、公允的有效竞争秩序4 .客观一一通过共谋行为解除、限制竞争5 .方式:协议、确定或其他方式(二)垄断协议的类型一一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一一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一一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工、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隹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 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2) 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3)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
11、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4) 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5) 传统招投标行为;(6) 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7)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者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或者
12、限制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定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等。(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全部不涉及价格成分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如排他性交易行为,选择性交易行为。3、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确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解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解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1)特征:主体困难性、合意特殊性、行为隐藏性、危害严峻性(2)表现形式:行业协会决议、信息沟通、标准认定反垄断法第11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
13、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三)垄断协议的豁免通常能够得到豁免的垄断协议包括: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探讨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中学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 为实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4、;(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七)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工、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角度: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相关技术市场。(1)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15、或替代产品市场。推断标准: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产品生产供应的可替代性(2)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肯定区域。推断标准:区域间交易障碍+产品本身的性质(3)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替代性的产品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推断标准:学问产权的爱护期限、产品的运用周期、生产周期、产品的季节性和流行时尚性2、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限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实力的市场地位。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一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一一
16、经营者的纵向限制实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竞争者的依靠程度一一竞争者的进入障碍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实力;(二)该经营者限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实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五)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因素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17、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德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非常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iede,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行为要件: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损害要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对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
18、售、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允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允的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二)没有正值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值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假如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
19、争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三)没有正值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四)没有正值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五) 没有正值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六) 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确
20、定性影响的情形。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D横向集中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干脆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的集中。2)纵向集中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干脆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3)混合集中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3、法定情形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
21、营者施加确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工、申报制度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实行的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变更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的情形)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一) 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二) 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2、经营者集中
22、的审查因素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限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五、反不正值竞争法一、概述(一)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学问产权法的关系一方面侵扰学问产权的行为在许多状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与反
23、不正值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常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特地学问产权法对学问产权已经供应了特殊爱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值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爱护公允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学问产权法供应的特殊爱护之外为学问产权供应附加性或兜底性爱护。因此,在通常状况下,但是学问产权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干脆运用学问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殊法规范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才须要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做出裁判。(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详细形式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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