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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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24)2号)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月8日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构建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2、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六类(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第三条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的指标之一。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江西省生
3、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由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任务的处室(科室、股室)实施等级评定。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信用承诺和落实情况;(二)履职报告情况;(三)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五)联合惩戒情况。第五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采集信用主体各项信用指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动态评定的方式,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评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评定为第
4、四等级的应及时更新。(一)一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除外);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6个月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5 .36个月内未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6 .36个月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7 .36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二)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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