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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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34.1条中“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定义修改为:“航空涡轮发动机指涡桨、涡扇、涡轴或者涡喷航空发动机。“在“燃油排泄物”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非挥发性微粒物质(nvPM)指存在于涡轮发动机排气管出口平面、当加热到350C时不挥发的排放微粒。”在“功率设定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额定输出(FoO)对于发动机排放,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以国际标准大气海平面静态为条件在不使用喷水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可用于起飞的最大推力。涡喷和涡扇发动机额定输
2、出为额定推力,用,千牛,表示,涡桨发动机额定输出为额定功率,用,千瓦,表示。“基准增压比当发动机在国际标准大气海平面静态条件下达到起飞推力额定功率时,压气机最后一级压气机排气平面处的平均总压与压气机进气平面处的平均总压之比。“注: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附录1中给出了测量基准增压比的方法。”删去“额定输出(r)”和“额定压力比(rPR)”定义。“基准大气条件”的定义修改为:“基准大气条件指修正气态排出物(碳氢化合物和烟雾)的基准气象条件。基准大气条件如下:温度=15,绝对湿度=0.00634千克水/千克干空气,压强=101325帕。”在“滑行/慢车(起飞)”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二氧化碳
3、排放审定飞机的衍生型指已经按本规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审定的飞机所进行的型号设计更改,该设计更改使得其最大起飞质量增加,或者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增加至超过下列标准:“(a)最大起飞质量为5700千克时为1.35%,线性降至;“(b)最大起飞质量为60000千克时为0.75%,线性降至;“(c)最大起飞质量为600000千克时为0.70%;“(d)最大起飞质量大于60000()千克时恒定为0.70%。“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飞机的衍生型指未按本规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审定的飞机所进行的设计更改,该设计更改导致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评估度量值增加1.5%以上或者被认为是重大二氧化碳更改,对于已颁发适航证的飞
4、机的设计更改除外。“最大起飞质量指对于该型号设计的所有起飞质量的最大值。“性能模型指一种经修正后的飞行试验数据验证的分析工具或者方法,可用于确定用来计算基准条件下的二氧化碳排放评估度量值的燃油里程值。“基准几何因子指基于机身二维投影得出的飞机机身尺寸测量值的调整因子。“燃油里程指飞机巡航飞行阶段每消耗单位燃油所行驶的里程。”二、将第34.2条修改为:“本规定使用的缩写词和符号具有下列含义:uAVG平均值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CG重心“CO一氧化碳在基准排放的着陆与起飞循环中排放出“Dp的任何气态污染物的质量Foo额定输出在海平面和大地纬度45.5度处的重力加go速度标准值,9.80665(m
5、s2)“HC碳氢化合物“kg千克LTO着陆和起飞m米“mm毫米MTOM最大起飞质量(千克)“NOx氮氧化合物nvPM非挥发性微粒物质(见定义)“Pa帕斯卡SAR燃油里程(千米/千克)“SN发烟指数“TIM状态时间“摄氏度“百分比44Ttoo基准增压比,三、将第34.7条中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增加一款,作为(d)款:“(d)对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的豁免“民航局可以对第34.40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飞机豁免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做此决定时应当考虑拟被豁免飞机将生产的飞机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豁免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被
6、豁免飞机的序列号,并在飞机永久记录中注明。”四、增加一条,作为第34.8条:“第34.8条引用文件“本规定所引用文件的完整标题和信息如下:“(a)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标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11卷,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二2017年7月第四版,2021年1月1日第10次修订。“(b)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I,标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n卷,飞机二氧化碳排放2017年7月第一版,2021年1月I日第1次修订。”五、第34.10条增加一款,作为(C)款:“(c)本章还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新的涡轴发动机及其配装的航空器。”六、将“C
7、分部”修改为“C章”。七、将第34.21条修改为:“第34.21条排气排出物标准“(a)每台新的TSS类发动机,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不大于26.7千牛的每台新的TFJ类发动机,其烟雾排放不得超过:uSN=83.6(F。)-0274(F。以千牛为单位)或者50(两者中取小者)“(b)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者大于1000千瓦(1340马力)的每台新的涡桨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SN=187(Foo)-0168CFoo以千瓦为单位)“(c)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者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每台新的TFJ类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
8、不得超过:“碳氢化合物:OPzFk尸19.6“一氧化碳:DpFoo=US“氮氧化合物:“(1)2023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新发动机:OpZFa=32+1.6兀OO“(2)批生产型别的首台制造日期在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发动机:“对于增压比为30或者以下的发动机:“(八)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89.()千牛的发动机:iiDlFoo=7.88+1.4080oo”(B)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发动机:iiDl)Foo=40.052+1.5681o-0.3615F-0.0018兀OoFloO“(ii)对于增压比大于30但小于
9、104.7的发动机:“(八)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89.()千牛的发动机:“DpZFoo=-9.88+2.0o“(B)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发动机:及。=41.9435+1.505o-0.5823F+0.005562oF”(iii)对于增压比为104.7或者以上的发动机:“DpF0o=32+l.600“(3)对于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发动机:“对于增压比为30或者以下的发动机:“(八)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89.()千牛的发动机:DF=7.88+1.4080o”(B)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发动机:“/FOO=4
10、0.052+1.5681兀Oo-0.3615FM-0.0018oF“(ii)对于增压比大于3()但小于104.7的发动机:“(八)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89.()千牛的发动机:iiDlZFoo=-9.88+2.0oo”(B)对于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大于89.0千牛的发动机:“。/凡。=41.9435+1.505o-0.58230+0.005562100Ew”(iii)对于增压比为104.7或者以上的发动机:OPZFOo=32+1,6兀00“(d)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每台新的TSS类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碳氢化合物:140(092V“信伐疗4550(13一氧化碳
11、:“氮氧化合物:36+2.42m“(e)2023年1月I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新的TFJ类发动机,应当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附录6、附录7、附录8中的程序测量和计算nvPM质量和数量排放等级,并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中的程序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将它们转换成特征值,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算出的规定限值:“(1)LTOH“(i)其型号或者型别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提交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前,且制造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00千牛的发动机:“LTOmasJFoo=3F5“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过
12、200千牛的发动机:iiLTOnassFo=4646.9-21A97Foo“(ii)其型号或者型别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提交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输出大于150千牛的发动机:TOmsJFoQMO“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过15()干牛的发动机:“LTOmasJFo=1251.1-6.914见。“(2)LTOnum-.“(i)其型号或者型别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提交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前,且制造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00千牛的发动机:L,zF=4.1701015机:“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过200千牛的发动TO
13、wMFo=2.669IO16-1.126101“(ii)其型号或者型别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提交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输出大于150千牛的发动机:4LT2.7801015“最大额定输出大于26.7千牛但不超过150千牛的发动机:iiLT0nufj1Foo=1.49O1O,6-8.O8O1O1“(3)最大nvPMmass浓度(gr113)特征值不得超过根据下列公式确定的水平:10(3+29Fn-024)“nvPM质量浓度规定限值=“本条(a)款、(b)款、(C)款和(d)款规定的标准涉及到本规定G章适用条款中所述的体现工作循环的混合气态排出物试样,以及本规定H章适用条款所
14、述的发动机工作期间排出的烟雾排放,应当按这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和计算。”八、将第34.31条(a)款修改为:(a)2002年4月19日以前生产的TFJ类和TSS类的在用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SN=83.6(F。)-0274CFoo以千牛为单位)或者50(两者中取小者)y九、增加一章,作为E章:“E章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第34.40条适用范围“本章的标准适用于下述飞机,但水陆两栖飞机、根据专门运行需求进行初始设计或者改装并加以使用的飞机、基准几何因子(RGF)设计为零的飞机和专门为消防设计或者改装和使用的飞机除外:“(a)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5
15、700千克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但最大起飞质量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9座的飞机除外;“(b)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但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9座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c)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所有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其衍生型;“(d)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设计更改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衍生型,包括其后来的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衍生型;“(e)20
16、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设计更改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螺旋桨驱动飞机的衍生型,包括其后来的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衍生型;“2028年1月I日或者其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单架飞机;“(g)2028年1月1日或者其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螺旋桨驱动的单架飞机。“第34.41条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应当按本规定第34.42条中定义的三种基准质量的1/SAR值的平均数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I附录2中定义的基准几何因子来确
17、定。度量值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来计算:(AVG“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RGW“注1:度量值以千克/公里为单位进行量化。“注2: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是基于燃油里程(SAR)的度量,并进行适当调整以考虑机身尺寸。“第34.42条基准飞机质量“在根据本章要求进行试验时,应当针对以下三种基准飞机质量的每一种,确定其1/SAR值:“(a)高总质量:92%最大起飞质量(MTOM)“(b)中等总质量:高总质量和低总质量的简单算术平均值“(c)低总质量:(0.45XMToM)+(0.63x(MToMO924)“注:最大起飞质量以千克表示。“最大起飞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审定也代表小于最大起飞质量的起飞质量的二氧化
18、碳排放审定。但是,除了对最大起飞质量的二氧化碳度量值进行强制审定外,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对小于最大起飞质量的起飞质量的二氧化碳度量值进行批准。“第34.43条最高允许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应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11I附录1所述的评定方法确定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不应超过以下所规定的值:“(a)对于本规定第34.40条(a)款、(b)款和(C)款规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不大于60000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二10(-2.73780+(0.681310090MTO)+(-0.0277861O1OMTO)2)“(b)对于本规定第34.40条(a)款和(C)款规定的最大审定
19、起飞质量大于60000千克,但不大于70395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0.764“(c)对于本规定第34.40条(a)款和(C)款规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70395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二-1.412742(-0.020517xojl0(MTOM)(0.0593831x(og0(MTOM)2)“(d)对于本规定第34.40条(d)款、(e)款、款和(g)款规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不大于6()000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二10(-257535+(0.609766xogoMTO)+(-0.0191302o91OMTO)2)“(e)对于本规定第34.40条(d)款、(e)款、款和(g)款规定的
20、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60000千克,但不大于70107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0.797“对于本规定第34.4。条(d)款、(e)款、款和(g)款规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70107千克的飞机:“最高允许值二10(-1.39353+(-00205170(MT0)+(0.059831091OMTO)2)“第34.44条确定飞机燃油里程的基准条件“基准条件须包含批准的飞机正常运行包线内的以下条件:“(a)本规定第34.42条规定的飞机总质量;“(b)申请人选定的高度和空速组合;“注:这些条件一般指产生最大燃油里程值的高度和空速组合,通常是在最优高度的最大航程巡航马赫数。选择最适合条件以外的其他条
21、件,将对燃油里程值产生不利影响。“(c)稳定(无加速)、直线和水平飞行;“(d)飞机处于纵向和横向配平状态;“(e)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日大气;“(f)飞机在基准高度和大地纬度45.5度的静止空气中,向真北方向飞行的重力加速度,基于go;“(g)燃油低热值等于43.217MJ/kg;“(h)申请人选定的基准飞机重心(CG)位置,代表与三种基准飞机质量的每一种的设计巡航性能有关的重心中占./、,“注:对于装备了纵向重心控制系统的飞机,可以利用这一特性来选定基准重心位置。“申请人选定的用于根据飞机商载能力和制造商的标准燃料管理做法进行的代表性运行的机翼结构载荷条件;“(j)申请人根据制造商推荐的程序选
22、定的与设计巡航性能相关的电力和机械功率提取及引气流量;“注:因使用旅客娱乐系统等选装设备导致的功率提取和引气流量不必纳入其中。“(k)符合该特定条件下发动机性能模型的额定设计的发动机操纵/稳定引气操作;“(1)申请人选定的发动机性能衰退程度,代表初始衰退程度(最低15次起飞或者50个发动机飞行小时)。“如果试验条件与基准条件不同,则应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In附录1所述,对试验条件和基准条件之间差异进行修正。“第34.45条试验程序“燃油里程值构成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的基础,应当直接根据飞行试验确定,或者根据飞行试验所验证的性能模型确定。“试验飞机应当代表申请合格审定的飞机型号设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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