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范文(3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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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合同范文(35篇)贸易合同范文(通用35篇)贸易合同范文篇1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贸易合作关系,本着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框架合同:一.采购计划乙方向甲方分批次采购【商品名称】,乙方就每一批次以书面订单的形式与甲方约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条款。该等条款一经双方约定,具有本合同同等约束力。二.定价原则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商品名称】,其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本原则。具体执行时,由甲方结合地区市场、批量、付款条
2、件等确定销售价格。同等条件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或条件不应偏离其提供给第三人同样货物的价格或条件。三.结算方式乙方当月收到甲方供应并经乙方验收合格的产品的货款(包括运杂费等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在下月一号之前全部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支付。四.品质担保1、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商品名称】符合乙方在各批次订单里所载明的各项品质要求。2、如甲方所交货物规格、数量、品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但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因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如因【商品名称】存在品质缺陷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五.不可抗
3、力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内乱、骚动、政府对铝行业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互惠、按时、按质、按量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批次订单规定的进货数量,超期一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本批次订单未完成部分货物总值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可直接在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4、),并有权取消该批订单余下的供货量。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就其未支付部分,甲方有权收取%的滞纳金。具体订单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贝(、违反本合同或违反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造成对方实质上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3、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1、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生产的各种品种规格的【商品名称】均无法满足乙方的实际生产经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2、因情况
5、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书面同意。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如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与本合同效力一致,但其他约定的有效期不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贸易合同范文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
6、简称乙方)关于甲乙双方于年一月一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合同号:),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货物转口贸易及运输事宜达成补充合同如下:一、操作流程Io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舱,将甲方货物从国港口出运到转港马来西;2o货到马来西后,由乙方当地代理负责从港区提货并视需要在保税仓库内倒柜、包装等事务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甲方进行货物增值服务;3o乙方转港代理完成相关的倒柜、包装等事务或相关货物增值服务后,将货物重新装柜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目的港;4o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取得最终目的港清关所需要的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据。5、乙方承诺
7、,尽管由乙方在转港的代理委托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服务,但一厂不会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现在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海关清关文件上。二、甲方责任:U甲方保证其出口的货物为合法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o甲方保证转口货物的包装为性包装,不得在产品及或任何包装上显示与国有任何关联的标志、标识或任何其他唆头,否则由此引起所有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3o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或者由转口贸易引起的任何贸易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三、乙方责任:Io货物在转过程,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否则乙方不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如因承运人造成甲方货物
8、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承运人索赔;2o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应当提供其代理在转港拆箱时的理货报告或重新装箱、封箱状态的照片;3o如因甲方自身货物问题或包装问题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甲方做好相应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o货物在转港装船出运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单和其他清关文件;5o乙方保证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真实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误原因引起的进口清关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6乙方协助提供的目的港清关文件仅用于清关用途,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或清关文件上的相关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方不得以该清关文
9、件为依据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转港相关第三方主张任何货款;7、因乙方在转港当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托的第三方在转港为甲方提供提货、倒柜、包装、转运、清关等相关货物增值服务过程瑕疵而致使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转口贸易纠纷,与承运人发生运输纠纷,或与海关、港口管理部门等发生进出口管制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货款结算Io甲方自行负责与目的港客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和其他相关事务,与乙方无关;2o除非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的义务;3o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国目的港客户的货款经过乙方转港的代理收取后转汇给甲方,乙方无条件地保证其转
10、港的代理能将货款转付给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权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货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左右将款项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如果在一个月内甲方未能收到款项将视为汇款出现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4o乙方不建议甲方通过_厂收取货款,甲方应通过海关清关文件上显示的出口方收取货款。厂在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货物增值服务后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由乙方委托其在转港的代理作为该批货物的出口方。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坚持要将货款通过转港的工厂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经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证货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担任何收汇责任,由甲方自行
11、承担收汇风险和责任。五、费用支付Io甲方应在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运时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费用确认单原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委托;在办理过程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甲方应按实支付。2o甲方应按以下第种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款项:1)在转港装船出运前付清所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货物;2)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单前付清所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提单及货物;3)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项。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甲方:乙方:代表:代表:时间:时间贸易合同范文篇3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于1995年1月2
12、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生产能力为每小时20吨原料,并提供该设备二年的零配件、备用件、检测化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服务。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北京机场。合同总金额330万美元(其中设备款290万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40万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该设备生产的番茄酱偿还全部款项。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经n省对外经经济合作厅批准生效。申请人W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
13、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代理、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
14、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行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
15、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及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按照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字和报批,而经证实国家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
16、的优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月。W公司按照约定继续进行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准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
17、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立即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确告诉S公司:“请贵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设备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行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5月2日,S公司传真告诉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请你们不要进行今年的番茄种植计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须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工作计划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接受的,
18、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醒贵公司注意,如果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不得不决定,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s公司对于w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改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
19、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继续一意孤行,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部分设备的装运将按计划进行。”w公司当即将“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此后,S公司竟然违背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
20、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部分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不足设备款的15%;在项目上属于支架、镣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形成生产能力,理所当然地为W公司所拒绝。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
21、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
22、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W公司按照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3、。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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