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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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
2、划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
3、、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第六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风貌相协调,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纯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将标识色作为建筑基色通体使用。新建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材料。第七条在建筑物外设置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视频图
4、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排气扇、空调机位、遮阳(雨)篷、窗户防护栏、线缆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设置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应当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间设置的,应当避免对行人造成阻碍和伤害。附着建筑物设置的夜景照明、排气扇、近地空间的空调室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隐蔽设置。窗户防护栏一般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附着建筑物的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第八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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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青岛市 建筑 外立面 管理办法 2020 12 人民政府 276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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