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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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2、):(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
3、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
4、村、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七条垃圾分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第九条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中优先使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
5、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农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村(社区)范围
6、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三)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四)村(社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责任人。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四)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
7、为;(五)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社区)建立村(社区)保洁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保洁员(垃圾分拣员)。保洁员(垃圾分拣员)负责环卫保洁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社区)保洁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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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青岛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办法 2019 12 人民政府 27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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