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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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
2、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举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3、;(四)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为:(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第六条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安全评
4、估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第七条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转交有关核查材料。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到有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情形书面回复意见:(一)施工作业活动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示无意见;(二)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以消除的,应当提出保护措施的具体建议;(三)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目前没有能满足要求的保护措施的,应当充分说明并建议不予许可。第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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