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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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证燃气供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
2、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规划、安全监管、质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工作;(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3、,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依法开展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充装单位充装行政许可及监管,督促实施燃气气瓶固定充装及信息化管理,依法查处燃气充装、燃气计量、生产领域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质量违法行为等工作;(四)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工作的监督指导,燃气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的妨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生产、储存、经
4、营、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的监管,公示燃气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对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场所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使用监管等工作;(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燃气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燃气运输企业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工作;(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
5、管理的相关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场所进行防雷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雷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生产、储存企业进行依法查处等工作。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燃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燃气安全宣传,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对拒不改正的燃气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守法、诚信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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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衢州市 燃气 管理办法 2016 12 30 人民政府 50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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