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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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
2、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教育部门
3、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辆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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