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2日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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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0月12日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广播电视警报插播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
2、理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相关保障工作。第六条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防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依法安装人防警报设施,或者根据需要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有
3、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第八条被确定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顶层所在单位为设点单位;顶层所在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按照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设点单位。第九条人防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保障正常供电。人防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十条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场所或者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属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交接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事项。第十一条人防警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人防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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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淄博市 人民 防空 警报 设施 管理办法 2009 10 12 市政府 6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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