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2018年8月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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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2018年8月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居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燃
3、放管理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二)文登区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静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区域;(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荣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区域由荣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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