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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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编号3202SZ135000行为名称对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10只(
2、10米)以下裁量幅度1000-2000IO只(10米)至30只(30米)2000-400030只(30米)以上4000-5000编号3202SZ142000行为名称对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第一次且拒不改正裁量幅度缴生口二次及以上警告,并处20-200编号3202SZ140000行为名称对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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