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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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第四条工
2、程变更原则(一)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部分,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建设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二)以下情况不予变更。1.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2 .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3 .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
3、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第五条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一)4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在招投标之前,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性审查,4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住建部门应督促专家小组认真履职,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勘察、设计预算标段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文件时,合同章节部分勘察、设计预算等服务费用的拨付
4、比例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并明确因勘察、设计、预算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或变更总额200万元及以上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华荽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预算业务,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公开。(三)单个200万元及以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再送工程施工图设计评审办公室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和备案确认。(四)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5、。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五)严格保存变更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第六条职责分工(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三)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
6、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四)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对项目工程变更部分是否属于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是否具备承包能力,是否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情形进行认定;(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六)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严格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清单工程量误差等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
7、会审,遇到确需变更事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先审批、后实施”、一事一申请原则,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党委(组)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华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核查及审批表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人民币,下同)且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审批一次工程变更。(二)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H程变更,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行政主管、
8、行业主管、项目审批、财政等部门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逐项核查,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人员逐项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核查意见,市委市政府到场分管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1)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2) 50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3) 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4)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工程变更后的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
9、0%(含10%)以上的,以及建设地点、重大内容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八条加强工程变更过程监管(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抢险等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可佐证的影像资料备查。若未提供清晰影像资料佐证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三)项目行政主管、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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