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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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延政发(2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延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0日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
2、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共有产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市、县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产权单位)受本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
3、责本级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交接入住、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动态巡查、费用收缴、房屋腾退管理、配套经营性用房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产权单位)可以选聘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以下称“运营管理单位)。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及用途。第六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第七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部分确权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未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确权
4、至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个人产权部分确权至承购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包括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权至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未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确权至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心、承购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应标注“共有产权住房,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第九条市、县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产权单位)应与承购人签订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内容包括:(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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