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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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源发(2024)13号各涉农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1月25日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
2、、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批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全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政策指导,加强对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因地制宜,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3、(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范围:(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二)围湖造田和侵占河道滩地;(三)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四)将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为耕地;(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的区域。第六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发后土地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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