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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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嵯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引导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良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促进落实机构自律,保障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或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本市范围开展业务的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政府、企业或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择优选择服务机构。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
2、求是的原则。第四条竦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承担机构监管系统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部署一次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局科技法规科负责对机构服务条件保持情况、服务过程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局企业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将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纳入审批、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范畴,定期通报局科技法规科。科技法规科根据通报对机构开展针对性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维护,落实本地区内机构监管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信用信息,包括机构能力、工作评价、特殊指标三部分,依据基础赋分、奖励加分、失信扣分、服务评
3、分等数据综合评价。第六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托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评分机制开展,以系统数字化模型评分值为主要参照依据,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信用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警示。第七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季度定期开展,竦州市应急管理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对辖区内执业的机构进行评分,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县级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等级并按期公布。第八条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激励措施:(一)日常监管以引导机构自主管理为主;(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视情予以通报
4、表扬;(三)优先考虑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和评先评优活动;(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九条对信用等级D级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惩戒约束措施:(一)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检查频次,每年至少对其开展一次检查;(三)限制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评选;(四)撤销原本已被评定的安全生产荣誉或称号;(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第十条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条件的机构,在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同时,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第十一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在
5、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惩戒约束措施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实施以下惩戒约束措施:(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二)向有关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三)依法依规对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第十二条机构信用等级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参照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竦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噪州市应急管理局发文的竦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竦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评分规则同时废止。附件1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模型评价因素衡量维度维度权重(WJ)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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