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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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京文旅发(2022)100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0月10日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北京历史文脉,抢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以下简称急需保护项目)是指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急需保护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一)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为保护该项目做出了充分努力,但项目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消失,导致常年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严重威胁到项目存续。(二)掌握该项目核心知识和技艺的主要传承人因健康、年龄等客观原因难以从事保护实践或无适当学徒,不足以保证有序传承。(三)该项目得到了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四)项目保护单位缺乏保证项目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获得相关的扶持保障后,能够明显改善项目的存续状况。(五)
3、应制定详实的保护计划,采取相关抢救措施,能够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项目。第三条建立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该目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一般五年认定一次。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在保护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能力并自愿承担急需保护项目抢救工作,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单位标准的可建议作为申
4、报单位。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申报单位后开展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享受急需保护项目的相关政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申报条件的急需保护项目,可以向有关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建议。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列入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提出对公示项目的意见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相关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急需保护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传承人在专家指导下完善急需保护项目的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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