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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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3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标准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162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173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24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35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4附录:术语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
2、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3、劳人编(1987)32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第三条本标准是黑龙江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
4、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第四条本标准集中体现了黑龙江省对城市幼儿园各方面的要求和导向,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第七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
5、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
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三)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025人;中班(45周岁)2630人;大班(56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2周岁)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九条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
7、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
8、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9、;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一)园舍建筑用地L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o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10、二)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In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m20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nf。(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m2o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本标准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黑龙江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黑龙江省学
11、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表2-2-1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6班680人)9班(270人)12班(360 )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园舍建筑用地221961530048553634994室外共用游戏场地5408101080集中绿化用地270一405一540一合计302961542198555254994生均用地面积16.823.4215.633.1714.592.76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二条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
12、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感觉统合训练室)(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13、。(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第十三条园舍建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1的规定。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淀)指标规模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6班(180人)190810.64922.739班(270人)26589.84
14、6842.5312班(360人)33109.197952.21(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室、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等。(二)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O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三)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面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m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第十四条园舍用房面积(-)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15、应符合表2-3-2的规定。表2-3-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活动室506300945012600一寝室406240936012480卫生间15690913512180衣帽及教具储藏室965498112108多功能活动室112011301140专用活动室4028031203120140280280使用面积合计一8841276一1628一40一80一80建筑面积合计14732127271367133133注:1.平面利用系数K=O.6。2.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
16、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3的规定。表2-3-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in?)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办公室6080100图书资料室253030会议室202530教具制作兼陈列室202530保健及隔离室253030晨检兼接送室(选配)182124配电室81012网络控制室(选配)101010活动器械储藏室303540门卫室兼教职工值班室121212教职工卫生问121616使用面积合计1642032287691106建筑面积合计27333838012715217
17、7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O.6。(选配的米数统一标准,)(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4的规定。表2-3-4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厨房7790102教职工餐厅(选配)152025开水、消毒间81012炊事员更衣休息室121616洗衣房(选配)81012淋浴室(选配)一152025其它生活用房100150200使用面积合计97116130138200262建筑面积合计162193216.7230333437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O.6。第十五条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
18、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19、染控制规范(GB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五)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Io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十六条总体要求(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
20、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幼儿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五)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各种安全、环保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幼儿园禁止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七)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玩教具配备玩教具配备标准依据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
21、委1992年12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结合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第十八条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明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十九条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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