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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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24)18号各区交通运输局: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2月26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打造人民满意的高效、便捷城市交通,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等候标志、基本候乘设施和车辆停车位置,为道路客运车辆(以下称“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但达不到便捷站及等级站设置要求的客运站。停靠点是指为客运车辆服务的,具有等候标志和车辆临时停靠位置的上客点。招呼站应当按照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停靠点应当实行报备登记。第三条在佛山市范围内从事招呼站经营的、设立停靠点的、进入招呼站或停靠点上客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鼓励具备招呼站设置条件与经营管理能力要求的其他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后从事招呼站经营。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
3、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招呼站及停靠点的选址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科学合理、服务共享、不增加城市拥堵的原则,原则上相邻的招呼站、停靠点、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第六条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招呼站经验收合格。在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大型居住小区、旅游景点、酒店设置招呼站的,应当与业主(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使用租赁合同。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应当验收合格。在公交场站设置招呼站的,应当经站场经营单位同意。(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1 .有招呼站设计图,包含但不限于招呼
4、站车辆进出流线图、车辆停靠发车位置示意图(应拥有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招呼站站牌设置(应设置明显标识)情况,标识及停车位可以与公交站点共享;2 .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情况说明;3 .制定安全候车、乘车须知,配备必要的行李安检、实名制查验等设施设备;4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设置站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禁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第七条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招呼站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招呼站站点名称、设置地点、设计图(包括停靠发
5、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流线图、站牌设置);(二)招呼站经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租赁合同、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说明材料;(四)招呼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的说明材料;(五)招呼站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与招呼站经营者签署的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第八条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一)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向停靠点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设置地址信息及现场照片,并按照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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