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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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
2、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节约用水计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
3、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和具体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约用水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加快节约用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爱护水、节约水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
4、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监督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资源状况,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或者
5、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节约用水潜力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编制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包含节约用水内容,与节约用水规划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用水强度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衔接。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区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的控制红线。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6、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开展节水评价,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二条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定期进行修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7、取用水户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第十四条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鼓励取用水户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取用水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取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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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青海省 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2020 15 省政府 124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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