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2001年9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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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2001年9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1年9月2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区和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三条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2、行政复议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拒绝接受或转送。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第五条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转送。(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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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陕西省 县级 人民政府 转送 行政复议 申请 办法 2001 27 7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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