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2008年1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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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2008年1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的渭河干支流水量调度(以下统称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渭河水量调度按照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防止渭河断流的要求,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第四条省人民政府
2、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水量监测和水情预报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渭河水量调度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渭河水量调度工作。第五条渭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渭河
3、水量调度组织实施部门、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第六条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水量监控预报系统等渭河水量调度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并做好建设完成后的应用、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七条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水量调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水量分配第八条渭河水量分配,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
4、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渭河水量调度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第九条制订渭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渭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渭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渭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维护合理流量;(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第十条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第三章水量调度第十一条渭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
5、合的调度方式。渭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十二条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宝鸡峡引渭管理局、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桃曲坡水库管理局、交口抽渭管理局、泾惠渠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省属灌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申报年度、月用水计划建议和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第十三条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年度预测来水量和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结合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综合平衡制订。第十四条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
6、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属灌溉管理单位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是确定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五条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结合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制订渭河月水量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用水高峰期,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渭河旬水量调度方案。第十六条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堵情、水库蓄水量以及用水情况,对已下达的渭河月、旬水量调度方案进行调整并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7、。第十七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渭河月、旬水量调度方案或者实时调度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渭河水量调度。第十八条渭河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省内各设区的市行政区界水文断面的设立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界和入黄水文断面流量控制指标按照黄河水量调度要求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所确定的调度控制断面及其流量控制指标。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相应调度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九条渭河水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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