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2011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4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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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2011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45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
2、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
3、题进行总结分析;(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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